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干的多音字组词【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9
【案件字号】新浪微博登录不了(2021)鲁09民终4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原华的老公
【当事人】战某;王某
【当事人】战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战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庞连政山东三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庞连政山东三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庞连政
【代理律所】山东三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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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礼和向华强【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时并未就上诉人诉请分割的中通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东平百世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以及鲁JJ××××号小型轿车提出异议和分割要求,上述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存在,不属于离婚时漏分或隐藏、转移、变卖等依法应当再次分割的财产,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调解当天私下达成了对房产的分割协议及车辆目前实际占有情况,认定双方均默认离婚时财产的归属状态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在离婚后时隔两年再次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16: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战某和被告王某原系夫妻。2019年8月23日,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依法通知双方后,王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战某自述其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银山镇文化××楼××单元601房屋一套,位于银山镇战屯社区2号楼2单元1002房屋一套,中通快递押金5万元,百世快递押金5万元,优速快递押金0.5万元,风光地产投资0.5万元,长安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鲁JJ××××)。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陈述: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优速快递经营点一处,价值0.5万元,风光地产代理权0.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其他债权债务,双方存在争议,另案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19)鲁0923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同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对于两套房产,其中位于银山镇战屯社区2号楼2单元1002房屋归战某所有,位于银山镇文化××楼××单元601房屋归王某所有。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车辆三辆,其中两辆在战某处,涉案车辆(车牌号鲁JJ××××)登记在王某名下,现在王某处。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代泉偿还借款7.5万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0)鲁09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判决康
代泉偿还借款7.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能够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本案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审法院在2019年10月30日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双方在协议中陈述“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优速快递经营点一处,价值0.5万元,风光地产代理权0.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其他债权债务,双方存在争议,另案主张”。根据双方的这一陈述,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仅对债权债务存在争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战某所陈述的中通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东平百世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以及鲁JJ××××号小型轿车,上述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存在,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上述财产提出异议和分割要求,故上述财产并不属于离婚时漏分的财产,亦不属于离婚时被告隐匿的财产,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10月30日调解当天私下达成了对房产的分割协议,涉案鲁JJ××××号在王某处,另外两辆车辆在原告处的事实来看,不能排除双方亦对上述共同财产已私下作出分割或不再进行处理的可能。综合全案,应当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对当时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均默认离婚时财产的归属状态。现战某再次要求分割上述财产,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战某要求分割对康代泉的7.5万元债权的请求。根据(2020)鲁0923民初445号生效判决可以证实,上述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借款,故该债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对于王某陈述的替战某偿还部分借款抵消该债权的分割份额的意见,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同时根据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陈述的“其他债权债务,双方存在争议,另案主张”的意见来看,双方并未对该债权进行分割,现战某要求分割该债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双方应各自享有50%的份额。综上所述,原告战某的诉讼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2020)鲁092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中判项一确定的王某对康代泉的7.5万元债权由原告战某、被告王某各自享有50%的份额;二、驳回原告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战某负担1493元,由被告王某负担407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当庭出示2021年10月3日百世快递的送件流程单一份,拟证实2019年8月26日左右其再不经营百世快递。上诉人质证称,被上诉人出具的该证据只能证
明百世快递2021年10月3日的情况,派件员的电话不能证明该经营点的经营者发生变化,快递派件员的电话往往与实际经营者的电话不一致。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曾表述百世快递已由东平县百世快递公司退还其5万元的押金,其证据不能证明百世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已经被收回。 李国庆怎么被踢出当当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战某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对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包括:东平中通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东平百世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鲁J××××轿车一辆)进行分割;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东平中通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东平百世快递银山片区经营权、鲁J××××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存在,同时又认定上述财产不属于离婚时漏分的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虽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中并未列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中上诉人已经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表述,上诉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上述财产,因此,原审法院仅以离婚案件中的庭审笔录及离婚调解书认定上述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2、原审法院认定“不能排除双方亦对上述共同财产已私下作出分割或不再进行处理的可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存在,在无确
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猜想双方已经私下进行了分割或者猜想双方已经同意不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上诉人主张的上述财产已经原审法院查明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综上,上诉人主张的上述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财产在双方离婚时确未进行分割,如不依法进行分割,对相应的上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势必发生争议,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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