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武汉夏天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飞
【审理法官】宋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汤灿的葬礼王某1;赵某
【当事人】王某1赵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1赵某
【代理律师/律所】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刘振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郭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陈诗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刘振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郭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陈诗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苗刘振锋郭剑陈诗怡
【代理律所】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观点】路飞海贼团成员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和第四条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离婚协议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基础、共同生活时间、感情过错状况、子女抚养等情况综合考量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故不能以一般民事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来判断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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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5 05:23:04
王某1、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2729号
员工奖励制度 上诉人:王某1,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曲奖最佳女歌手 被上诉人:赵某,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邓超资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赵某承
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也是该条规定隐含的“可撤销、可变更”标准。对离婚协议的评判标准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本案上诉人一审时虽然只是针对离婚协议某些条款提出变更与撤销,但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是“单就某一条款的内容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本案离婚协议是整体性显失公平。整个离婚协议共九条,核心三条,包括抚养费、房产、经济补偿,三条皆不公平,是整体性的显失公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即抚育费的基点是父母而不是爷爷奶奶的收入水平。本案不是变更抚养费纠纷,起诉女方不存在主体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对形成离婚协议书的胁迫过程做了详细陈述,一审判决却以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这个事实”的否定而认定胁迫不能成立。代理律师不是事情经过的亲历人,无权也无法对事情经过作出陈述。本案中急欲离婚的是女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的却是男方。
赵某辩称,一、王某1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减少,实质上是要求
降低抚养费标准,系抚养费纠纷,应以婚生女王沐瑾为被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1对抚养费的诉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一审法院查明王某1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认定事实清楚准确。王某1未提交任何有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案涉《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事由,故该协议不存在可以被撤销的法定情形。认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形,还应判断一方主观上是否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是否故意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经验。本案中《离婚协议书》貌似有利于女方,但考虑到婚生女开销较大,男方存在过错等情节,加之婚姻法也采“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该协议书中的约定均属于合理合法范围,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况。王某1在签订该协议书时,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四、《离婚协议书》签署至今,上诉人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或补偿金,其称无力支付,却有资金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其行为与所述明显相悖。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调整为女儿王某2的抚育费由我按月收入的30%给付,即4,363元/月;2.撤销《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基于男方过错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同意在取得离婚登记证书后的15
日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50万”;3.本案诉讼费用王某1雄赵某琪共同分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1雄提交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19年8月8日”、“离婚登记档案在我处备档后,将不再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如双方需变更协议书,请到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印章内容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男王某1雄、女赵某琪,男方与女方××××年××月××日日登记结婚,两人××××年××月××日日生育一个婚生女,姓王某2槿。现因男方不忠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孩子未满周岁,女方强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婚生子王某2槿归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在离婚后每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给女方指定账户,作为婚生王某2槿的生活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王某2槿结婚;婚生王某2槿教育、医疗学习相关的费用,原则上由双方共同分担,凭据报销;男方对子女有探视权,但每次探视应征得女方同意,并在不影响婚生王某2槿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视。三、夫妻财产、债务的处理:。四、基于男方过错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同意在取得离婚登记证书后的15日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50万。五、。六、双方确认系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并对本协议书的字词义清楚了解,并承诺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
受到欺诈、胁迫、误解情形,本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七、。八、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须遵照本协议书约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双方各执一份。九、。男方王某1雄签名捺印、女方赵某琪签名捺印,且各自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意见。关于上述《离婚协议书》王某1雄主张撤销第二条关于抚养费的约定、要求酌减及主张撤销第四条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因两项主张所涉法律关系不同,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向其释明王某1雄表示明确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坚持原诉讼请求,并清楚相应法律风险赵某琪提交同日《离婚协议书》1份,其上未加盖民政部门印章,主要内容与上述《离婚协议书》基本一致,其中第二条抚养费金额部分、第四条经济补偿金额部分为手写填写赵某琪陈述该协议其王某1雄一人一份且手写金额部分王某1雄本人所写王某1雄对此予以认可。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询王某1雄签订前后两份《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受到欺诈、胁迫,其陈述:有受到胁迫和欺诈,当时谈离婚的时候并没有说是谈离婚,只是要我上去一下,赵某琪及其父母三个人跟我在场,有辱骂,没有殴打,威胁方面就是不让我出门;是我赵某琪及其母亲去的,没有胁迫,有欺诈,当时说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跟家里签的是一样的,但我没有注意到他们就把最后一条改了,原来是说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结果民政局的协议上写的是在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
琪王某1雄陈述的欺诈、胁迫不予认可,认为没有这个事实。一审法院还询王某1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工作或经济收入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其陈述: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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