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案例6篇
篇一:婚外情离婚案例
今年38岁的宋女士,丈夫是某公司的经理,近半年来,她发现丈夫的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每晚不是在电话中与人“调情”,便是单独开车外出,直到下半夜才归家。每当她问及丈夫这些行为时,丈夫总说有事或说她“神经过敏”。为了顾全丈夫的面子,不便进行太公开的追查,以至疑团难消,寝食不安,渐生离异的想法。
还有一位陈女士,刚30出头。丈夫是中学同学,自“第三者”介入一年多后,丈夫对她的态度便变得无以复加,打骂折磨已是家常便饭,身上至今伤痕累累,无法上班,只好弄些病假单去掩饰。目前正为离婚而焦虑,因为她舍不得4岁的儿子。 王嘉韵真实照片
霍建华和陈乔恩章老师年近40岁,离婚后仍与前夫生活在一起。3个月前得知前夫已另觅新欢,顿觉“感情休克”,后悔不已,内心无法释然。
心理分析
从心理学角度看,婚姻裂变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即纠纷、戒备、裂痕、犹豫和破裂。纠纷即矛盾的产生,戒备指各自留一手,不再坦
诚相待,开始提防对方了;裂痕指到了离心离德的状态;犹豫指离婚前的思想斗争。犹豫期的长短不一,年轻、冲动性强者、修养好的人要短些。焦虑症状在犹豫期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破裂当然是指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了。
心理干预
对于这三位不幸的女士,如何走出目前的困境呢,
首先要向医生、知心朋友和家人尽情倾诉自己内心的苦恼,因为不良情绪若得不到宣泄的话,是会积郁成疾的,很多身心疾病、神经症,甚至重性精神病往往是这样诱发的。
另外,提高她们的理性认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要让她们知道,生活中的挫折是难免的,离婚也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应争取必要的社会支持,有信心渡过婚姻的危机难关,此外,给予适当的抗焦虑药物服用,帮助改善睡眠也是不可缺少的。
除了这些共性的处理方法外,有的放矢的心理疏导更为必要,它们各自的要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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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适当地向知情者了解事情的真相。尽管当事者自己反映
的情况很详尽,但毕竟是一面之辞,不可能靠它下结论。嫉妒心理影响很大,因此很需要多方面了解情况,以便作出较正确的引导。 五一高速收费吗
2、若情况属实的话,可邀其夫参加咨询,倾听他对双方关系恶化的申述。在此基础上善意地提醒他注意感情生活上的“红灯”及珍惜今天幸福的家庭生活,防止婚姻关系陷入更深的危机。
篇二:婚外情离婚案例
罗某与习某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男孩。2002年6月,罗某与另一女子周某在宾馆内多次私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被行政处罚。此后,罗某与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03年12月,习某向法院起诉与罗某离婚,同时,习某认为罗某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分歧:
罗某与习某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罗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周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能将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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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惜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权利义务。而它在侵害配偶权方面与离婚损害赔偿所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通奸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名誉权,特别是通奸行为被公开以后,会使配偶另一方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而且还可以造成配偶另一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于通奸的隐秘性,通奸者一般不会张扬地给另一方大量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生产物资,因而它在财产上给配偶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但因其是隐秘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的打击
更强烈、更突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通奸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劫的区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适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对于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依照实际造成的后
果判决通奸一方予以赔偿。
篇三:婚外情离婚案例
赵女与丈夫刘男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刘男与同事黎*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赵女无奈欲起诉与刘男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刘
dnf如何双开男索赔精神损失。但赵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刘男与黎*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一天中午,赵女到外地出差,由于飞机取消的关系取消了行程。当晚回家发现刘男与黎*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赵女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