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4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艳红周佑明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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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文祥;李威
【当事人】高文祥李威
【当事人-个人】高文祥李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文祥
【被告】李威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权责关键词】撤销一般代理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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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高文祥与李杰的婚生小孩,原名为高杰,后改名为李杰,出生时间为2009年7月25日。系在户籍管理部门重复进行了登记。
【本院认为】姚笛打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高文祥与李威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李威于2019年4月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因感情不和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李威又于2019年12月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定高文祥与李威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高文祥与李威的婚生小孩,原名高杰,现改名为李杰,出生时间为2009年7月25日。因李杰随李威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示利。一审法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及小孩本人意愿,判决婚生小孩李杰由李威抚养成人,处理正确。高文祥上诉提出其婚生小孩为高杰,并非李杰的上诉理由,经当庭指认,系同一人。系户籍登记部门重复登记所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高文祥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高文祥上诉还提出李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生育另一小孩朱凌枫,涉嫌重婚,不属于
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 综上,高文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高文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家族游戏名字2022-08-24 04:58:32
【一审法院查明】教师节送给老师的祝福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威与高文祥于2005年5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打工时相识恋爱,2008年12月12日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4日生育一子,现名李杰。生育小孩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3月5日,李威诉至法院要求与高文祥离婚,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湘092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威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5日,李威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李威、高文祥虽结婚多年,并生育
一子,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2019年4月17日,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因感情不和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李威要求与高文祥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李杰的抚养权问题,由于李杰随李威生活时间较长,考虑到不改变李杰现有的生活、学习及成长环境,婚生子李杰由李威抚养较为适宜。关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庭审中,李威表示自愿放弃抚养费,不要求高文祥负担小孩抚养费,且李威自愿负担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威与高文祥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杰(2010年6月4日出生)由李威抚养成人。李威抚养小孩期间,高文祥有探望的权利,李威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威负担。
董文华自杀【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文祥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婚生小孩高某1由高文祥抚养教育,由李威每月承担高杰的生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高文祥与李威于2
黎诺懿个人资料005年5月在深圳打工相识,感情好,婚前通过深入了解,于2008年12月31日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25日生育一男孩高杰,出生地为湖南南县,有南县茅草街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簿为证。但李威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新邵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登记的是一个名为李某1、性别男、出生地为湖南新邵县、出生日期2010年6月4日,并非高文祥与李威的婚生子。因此,一审法院未查清婚生小孩李杰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判决错误。2、李威在与高文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6月16日生育一男孩朱某。李威有违社会道德,甚至构成重婚罪。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9民终4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华,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文祥因与被上诉人李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文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王晓芳、被上诉人李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文祥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婚生小孩高某1由高文祥抚养教育,由李威每月承担高杰的生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高文祥与李威于2005年5月在深圳打工相识,感情好,婚前通过深入了解,于2008年12月31日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25日生育一男孩高杰,出生地为湖南南县,有南县茅草街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簿为证。但李威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新邵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登记的是一个名为李某1、性别男、出生地为湖南新邵县、出生日期2010年6月4日,并非高文祥
与李威的婚生子。因此,一审法院未查清婚生小孩李杰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判决错误。2、李威在与高文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6月16日生育一男孩朱某。李威有违社会道德,甚至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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