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权出现争议如何确权_⼟地使⽤权的年限
  ⼟地使⽤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农民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利⽤、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地使⽤权出现争议时的相关法律知识。
  ⼟地使⽤权出现争议确权的⽅法
  ⼀、⾏政诉讼在⼟地确权案件中的作⽤与⽴法预求相去甚远。
张雨绮几个宝宝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为保证⼈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政案件,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法⽬的是为法院审理⾏政案件提供保障,为⾏政相对⼈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政机关依法⾏政,这就是诉讼法的⽴法⽬的、⽴法预求。就⼟地确权案件⽽⾔,⾏政诉讼的⽴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1、⼟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地⾏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政争议的本质,使⾏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政⾏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政审判⽽⾔是核⼼问题,⽽从“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度讲,这⾥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政诉讼审查制度与⽴法⽬的在⼟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盾。
  2、⾏政相对⼈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民法院的审查⾓度、范围完整的呼应。⾏政相对⼈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地的使⽤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民法院通过⾏政审判监督⾏政机关的违法⾏为,从⽽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政诉讼的审查⾓度虽然⽴⾜于相对⼈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地使⽤权⽽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是⾏政⾏为是否违法。依照《⾏政诉讼法》第五⼗四条之规定,⼈民法院对被诉具体⾏政⾏为全⾯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相对⼈的根本的诉讼请求。
  3、撤销判决对相对⼈的⼟地使⽤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因此,即使判决撤销确权⽂件,决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第四、审判实践中存在⼤量的⾏政机关败诉后不再作作为,拖延作为的问题,有的将⽭盾推向法院,从⽽使当事⼈最⾼关注的⼟地权利悬⽽未决,使当事⼈长期陷⼊⽆尽的纷争中,审判实践中因不服⼟地确权引起的⾏政诉讼案件反复审理长达五、六年的并不罕见,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受到质疑。
  上述问题实质就是⾏政审判⼟地确权案件并不能⼀步到位,切中当事⼈真正的诉愿,将其关注的民事争议解决彻底。针对该问题,有⼈提出以⾏政附带民事的⽅式⼀并解决,最⾼⼈民法院关于执⾏⾏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61条似乎采⽤了此观点。最⾼⼈民法院⾏政庭对98条司法释义专著对该条解释
⼜称⾏政与民事的判决、裁定⼀般分别作出。
  这其实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同⼀审判组织包揽⾏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已,况且分别作出必然由⾏政庭作出民事判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政附带民事制度。这类⾏政争议基于民事⽽⾔,⼈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天经地义,合并审理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中华⼈民共和国⼟地法》出台前,⼟地使⽤权争议案件本⾝就是由⼈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在⾏政诉讼中,⽆论是原告或是第三⼈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都应该允许,⽽事实上⽆论原告或第三⼈除对被诉确权决定表⽰异议或⽀持外,对争议⼟地的归属肯定是要提出⾃⼰的请求。
  基于当事⼈意思⾃治原则,⼈民法院可以⼀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  (⼀)政府对⼟地之确权⾏为合法的,判决维护。
  (⼆)⼟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存在程序或适⽤法律错误的判决确认违法由⼈民法院以司法权确认⼟地权。
  (三)⼟地确权主要证据不⾜,⽽法庭可查明事实的直接由法院判决确权。
  (四)⼟地确权主要依据不⾜,⽽⼈民法院⼜⽆法查明权属的亦由⼈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便⽣产、⽣活的原则,依相邻权理论法律作出⼟地权属判决。
  ⼆、最⾼⼈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相邻关系的诉权规定与《⼟地法》中关于⼟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冲突。
  98条解释第61条仅限于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能启动⾏、民⼀并审理程序,对被告作出的颁发⼟地证书的确权⾏为在颁证违法的情形下是否应启动⾏政附带民事裁判程序?实践中
罗志祥图片很少有⼈提及。因为这⾥不存在⾏政裁决⽽且裁决违法的前提。⽽实践中,不服颁发⼟地证⽽引起的⾏政案件在全国范围⼀直在20%以上,这类⼟地确权案件能否得到妥善的归属和处理关系到⾏政审判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的。
吴亦凡回应潘长江  实践中不服颁发⼟地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是有证的起诉政府给另⼀⽅颁证侵权;
  ⼆是⽆证的起诉政府给另⼀⽅颁证⾏为侵权。笔者认为,⽆论起诉⽅有⽆相关证件起诉政府给另⼀⽅颁证⾏为侵权,只要有⾏政诉讼法上所称政府颁证⾏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即是有原告资格,可以起诉。但问题是颁证⾏为被撤,被维持当事⼈间暗含的民事争议并未消除,⽽⼈民法院⼜不能⼀并解决。笔者认为如上述两种起诉的情况,过去的⾏政审判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不服颁证⾏为并没有
反映⽭盾的实质。因此,⼈民法院没有厘清不服确权⾏为的实质⽽简单地受理⽽形成了隔靴挠痒。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应当属于⼟地使⽤权争议。理由如下:所谓⼟地权属争议,望⽂⽣义是指⼟地所有权或使⽤权归属争议。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3⽇国⼟资源部公布,同年3⽉1⽇实施)即采⽤了上述定义。针对上述不服颁证⾏为的⾏政诉讼案件,表⾯看是对政府的颁证⾏为不服,仅指⼀具体⾏政⾏为⽽⾔,⽽事实上当事⼈不服之理由则是当事⼈认为该⾏为侵犯了其特定范围的⼟地所有权或使⽤权。当事⼈起诉的前提必然是关于特定范围的⼟地权属与相邻⽅或其他相关⽅产⽣了不同的认识,各⾃均主张权利,否则根本不可能引起⼀⽅对政府给另⼀⽅颁证⾏为不服的问题。
  既然如此,颁证⾏为仅仅是造成⼟地权属争议的原因,⽽当事⼈的诉愿指向应该是⼟地所有权或使⽤权的归属,因此,应该看到在原告与第三⼈间存在的⼟地权属争议才是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故颁证⾏为是表象,纠纷实质是⼟地权利之归属。因此,⼈民法院抛开⼈民政府直接审理颁证⾏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笔者认为让⼈民政府依《⼟地管理法》第16条按⼟地权属争议进⾏解决,⼈民法院在争议违法、当事⼈不服再提起⾏政诉讼时,⼈民法院依⾏政附带民事判决的⽅式⼀并解决应该是⼀步到位的解决争议的最佳⽅式。最⾼⼈民法院⾏政庭有学者也认为,⼟地权属争议的前提是各⽅均没有权属合法、⾯端午五彩绳的意义
积准确、址清楚的权属证明⽂件、办法⽂件,但历史上已由他⼈⽆条件合理的长期使⽤⾄今,造成永久性占有的事实。
  这是对⼟地权属争议外延的⼈为的限制,争议是双⽅当事⼈的态度,⾄于争议是否有道理那是实体问题,即使双⽅均有证件,各⽅也仍然对证件的理解表⽰不同的意见,依然可以形成权属争议。《⼟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处理争议机关应当审查双⽅当事⼈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第(⼀)项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地权属的凭证。由此可见,有证件依然可以形成争议。
什么声音  有⼀点须要说明的是⼈民政府的处理结论、⽅式,《办法》并没有明确如裁判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这种裁决是⼀种准司法的⾏为,应该包括驳回申请,维持现状,如须撤销⼟地证件(该争议应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作出)应对争议的⼟地归属作出结论。如果不作为⼟地争议先⾏由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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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的任何⼀⽅起诉,很多情形下会形成互诉对⽅的⼟地证,甚⾄双⽅均被撤销,再由政府重新确权⼜可能产⽣新的被诉颁证⾏为。⽽依笔者之见以可直接抓住各⽅争议的民事争议,同时不⾄于使政府绕过对颁证⾏为的审查,⼈民法院在对处理决定审查时仍然可以对颁证⾏为的合法性进⾏审查,从⽽防⽌违法的颁证⾏为不能得到纠正。
  综合所述,笔者认为最⾼⼈民法院关于执⾏《⾏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三条中赋予相邻权⼀⽅具有⾏政起诉权对于⼟地相邻关系中的⼟地使⽤权争议问题解决⽅式与⼟地法的解决⽅式相冲突,笔
者认为,这种笼统的关于相邻关系⽅诉权的规定,没有引导出正确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应对⼟地相邻权引起的⾏政争议明确界定为⼟地权属争议,先⾏由政府裁决,这样可以使⼤量的涉及⼟地的案件在进⼊⼈民法院前经过政府部门的第⼀步的梳理审查,更有利于政府⾃我纠正违法⾏为,也⽅便当事⼈申请,更重要的是可以⼤量减轻⼈民法院⽇益沉重的审判压⼒,也符合现代⾏政裁决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复议法》第三⼗条关于⼟地等⾃然资源争议先⾏复议中复议前置的范围及复议与诉讼如何衔接存在激烈的争议。依笔者之见,准确界定⼟地争议范围,提倡政府裁决在前,⼈民法院作终局裁判可以消除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三、⾏政诉讼在⼟地确权案件中忽视了第三⼈的信赖利益保护,个别情况下审判反⽽引发了更多的纷争。
  由于⾏政⾏为具有确定⼒,⼀旦作出,就应被推定为合法有疚。法律要求相对⼈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应保护相对⼈基于依赖所⽣之利益,禁⽌政府⾏为以任何借⼝任意变更既有⾏政决定甚⾄反复⽆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在⾏政审判也应当对相对⼈的依赖利益予以⾼度重视,对违法⾏政⾏为实⾏有限有撤销,⼟地确权案件主要涉及第三⼈的利益。现⾏⾏政诉讼法虽然设⽴了第三⼈制度,但对第三⼈是否可以提出独⽴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规定,以⾄
导致⼈民法院在只要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即时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全⾯审查,第三⼈的举证对被诉具体⾏政⾏为的审查是否有参考作⽤法律规定态度不明,从⽽忽视了第三⼈的利益。
  以⼟地确权案件为例,第三⼈对⼟地的占有、使⽤是基于被告的审批、确认,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活的稳定,为禁⽌政府⾏为反复⽆常,信守承诺应该对相对⼈因信赖政府⽽取得的利益予以保护,这是⾏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政审判应该关注第三⼈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取得的财产或其他⽅⾯的利益保护,不能因被告的违法⾏为⽽承担实际上的损失。
  在不服颁发⼟地证的⼟地确权案件中,实践中⼀般不作⼟地争议理解,更容易忽视第三⼈的利益。特别是在当事⼈已修房盖屋的情况下,撤销证件将会带来更⼤的社会隐患。笔者认为只要不存在证件两证权利冲突、重叠问题⼀般不能撤销。⽽最合乎实际的⽅法应将其归为⼟地使⽤权争议处理,政府在处理争议中⾸先对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如果须要撤销证件,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在⼈民法院审理⼟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对当事⼈持有的⼟地使⽤证件只要不存在权利冲突的⼀般也不能否认其效⼒,这既是出于对维持社会性的考虑,也是对诚信政府的⼀种⽀持。
  在涉及⼟地确权案件中,轻易地撤证⾏为可能使政府⽆所适从,也使⼈民法院⽆所适从。值得强调的是⼈民法院否认颁证的合法性,依职权再作⼟地权属的裁判,必然强调当事⼈的举证责任,兼顾政府在⾏政⾏为中的档案材料,在事实确定难以查清的前提下,只能以公平原则、以尊重历史、⽅便⽣产⽣活为原则,当然法院的司法能⼒将承担考验。
  综合所述,⼈民法院审理⼟地确权案件应该明确适⽤⾏政附带民事判决,并应与⼟地法相呼应,明确⼟地权属争议的范围形式,在判决中应确⽴信赖保护利益,尽量避免引发新的⽭盾,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地使⽤权年限
  ⼟地使⽤权指单位或个⼈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2条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
  居住⽤地70年;
  ⼯业⽤地50年;
  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
  仓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地使⽤权的基本介绍
  ⼟地使⽤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农民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利⽤、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地使⽤权是外延⽐较⼤的概念,这⾥的⼟地包括农⽤地、建设⽤地、未利⽤地的使⽤权。2011年 1⽉,⼀则“⼟地使⽤期满后会⽆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关注。⼟地使⽤权与⼟地所有权是⼟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地使⽤权是中国⼟地使⽤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地使⽤权是指国有⼟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地使⽤权的取得⽅式有划拨、出让、出租、⼊股等。⽽农民集体⼟地使⽤权是指农民集体⼟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地使⽤权是指农民集体⼟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地使⽤权可分为农⽤⼟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和建设⽤地使⽤权。农⽤地使⽤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的⼟地使⽤权。宅基地使⽤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地的使⽤权。建设⽤地使⽤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地的使⽤权。按照《⼟地管理法》的规定,农⽤地使⽤权通过发包⽅与承包⽅订⽴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权和建设⽤地使⽤权通过⼟地使⽤者申请,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地使⽤权的办理程序
  初始⼟地登记
  (1)申请登记。由⽤地者到市国⼟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份证或户⼝簿和建设⽤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地权属来源证明⽂件。
  (2)地籍调查。由国⼟资源局派⼈到实地调查,全⾯核实⼟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资源局专职⼈员对申请登记的⼟地权属性质、⽤途权属来源、宗地⾯积等进⾏
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地登记卡》、《⼟地归户卡》和《⼟地使⽤证》。
  (5)颁发⼟地证书。申请⼈凭⾝份证和《⼟地使⽤登记收件单》,领取《⼟地使⽤证》。
  变更⼟地登记(过户)
  (1)申请变更登记。属⼟地使⽤权转让的,转让双⽅填写好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
属继承房屋取得⼟地使⽤权的,提供公证继承书,并填写⼟地登记申请书;属祖屋分户的,提交分户协议书或户主申请,填写⼟地登记申请书;还要提交申请⼈的⾝份证或户⼝簿和原⼟地证书、房产证等⼟地权属来源证明⽂件。
  (2)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必须与原来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宗地部份变更的,要实地核定⾯积,界址点,重新绘制宗地图;宗地全部变更,界址没有变化的,可不进⾏界址调查,但宗地图应重新绘制。
  (3)变更权属审核。内容与初始⼟地登记相同。
  (4)注册登记,换发证书。注消原《⼟地登记卡》、填写新的《⼟地登记卡》,更改《⼟地归户卡》。收回注销原《⼟地使⽤证》,填写颁发新的《⼟地使⽤证》。
  ⼟地使⽤权抵押登记
  (1)申请。抵押⼈和抵押权⼈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五⽇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地使⽤证》或《集体⼟地使⽤证》、⾝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由国⼟资源局派⼈对新设定⼟地使⽤权抵押权的宗地进⾏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地登记⼈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审核。
  (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地登记卡》上进⾏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申请⼈凭⾝份证和《⼟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地他项权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