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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使⽤权闲置收回规定有哪些
国有⼟地的使⽤权如果被闲置了是很浪费的,本来我们国家的平均⼟地就少,所以国家会将这些⼟地收回,那么收回时有什么规定呢,会进⾏补偿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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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使⽤权闲置收回的规定
1、《⼟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年以上未动⼯建设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偿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该幅⼟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地使⽤者使⽤⼟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偿收回⼟地使⽤权;但是,因不可抗⼒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或者动⼯开发必需的前期⼯作造成动⼯开发迟延的除外”。
3、《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
⼟地的,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偿收回⼟地使⽤权的处罚”。
4、《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除对上述法定事项相应规定外,《补充协议》第⼋条明确:“因受让⼈⾃⾝原因减少项⽬投资数额,⽽导致部分建设⽤地空闲,但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于开发建设的,受让⼈须在完成建设前90⽇内向出让⼈提供相应⾯积建设⽤地申请……”。第⼗七条明确“在出让期限内,受让⼈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地⽤途等使⽤条件的……”,可由出让⼈收回⼟地使⽤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由此可见,《⼟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国有⼟地使⽤权的收回的⼏种情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收回的补偿
舒淇人体艺术⼟地使⽤权是“⽆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地使⽤权时,“⽆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地使⽤者已经⽀付的⼟地取得实际成本费⽤,以及该⼟地已产⽣的⼟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石油涨价
1、⾏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地使⽤者违法⾏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付任何费⽤,即“⽆偿”收回。但⼟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地“变类”过程中的⽀出费⽤,笔者认为,应按⼟地使⽤者取得⼟地时出让⾦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付的成本费⽤,并考虑⼀定的资⾦占⽤利息,由政府返还。⽽对其它部分的出让⾦,在⾏政处罚“收回”⼟地使⽤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地使⽤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地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地使⽤权,因此不应向其⽀付任何费⽤。但对因购买商品房⽽取得⼟地使⽤权的购房⼈另外,因《物权法》第149条已作明确规定。
郑爽学历3、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剩余年期的⼟地使⽤权价值(含该⽤途的⼟地增值收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4、其它⾮法定事由的“收回”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由受让⼈交还⼟地使⽤权,并由出让⼈按约定补偿。
因此,“有偿”收回和“⽆偿”收回的主要区别在于⼟地增值的归属;“⽆偿”收回并⾮绝对的“⽆偿”,应区别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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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上闲置的⼟地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收回的,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偿收回⼟地使⽤权,但是还有⼀些收回时有偿收回的,这个补偿费就以征地规费、税费的形式作为补偿,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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