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条件
【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的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论合同解除的条件”这一论题加以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解除的条件的现实意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解除的程序、解除权的消灭、适用合同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完善合同解除条件的必要性合同解除制度经历了合同法基本理念从尊奉合同自由到限制合同自由、强调合同正义的巨大转变。与此同时,合同解除的条件也从创设到发展并逐步呈现出国际化、科学化的趋势。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合同法的各项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如何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加科学、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已成为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二)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成立之后,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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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方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除的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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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
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开机按f1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为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解除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的规定是比较灵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它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
有溯及力。具体说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给付人。而恢复原状是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同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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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继续性合同,由于不具有恢复原状的现实可能性,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当事人都不能请求恢复原状,这些合同的解除,笔者认为以视为无溯及力为宜。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消灭制度,它与合同撤销有不同之处:(1)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3)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便于掌握和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我们可以将合同解除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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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或者经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可见,约定解除又包括两种情况:即事先约定解除和事后约定解除。
(1)贾乃亮  事先约定解除
事先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2)事后约定解除
事后约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事先约定解除和事后约定解除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主要内容是解除原合同关系的合同。但两者还是略有区别;首先,事先约定解除是通过约定解除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时由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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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后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通过协商作出解除决定而实现的;其二,事先约定解除的合同是确认权,只有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后方可导致合同解除。而在事后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协议内容并非确定解除权问题,而是直接确定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达成协议,即可导致合同解除,尤其是其内容常常包括一些责任的分担、损失的分配等条款,这些条款是事先约定解除的合同条款所不包括的;再次,事先约定解除常与违约的补救与责任联系在一起,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某一主要义务约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合同就成为一种违约补救方式。事后约定解除也可能在违约的情况下发生,但它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并不是对违约而寻求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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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即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如《合同法》第148条、第21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更完善。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而后者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解除条件是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际上主要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合同作出的限制。诚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总是愿意解除合同,有时对守约方而言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的情况在
法律上不作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