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张月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晓彤大肚子要生了【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3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中秋思念已故亲人的诗句吴湛许雪芳李璐思 
【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张月清;黄米宜;黄超;深圳市生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张月清黄米宜黄超深圳市生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月清黄米宜黄超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帝帆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戴晓雯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谢炳坤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帝帆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戴晓雯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谢炳坤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帝帆戴晓雯陈劲松谢炳坤 
【代理律所】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月清;黄米宜;黄超;深圳市生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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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期间,金沙公司提交《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等证据,拟证明其2016年9月1日向张月清借款当天返还款项129000元,及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向张月清返还借款本息15098000元。张月清确认收到金沙公司的上述部分款项,也确认收到的款项中有部分是用于偿还涉案借款的利息,但对部分收到的款项不能明确说明是否对涉案借款的还款。张月清还以查明金沙公司还款对应的具体借款合同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责令金沙公司提交其企业账簿中与张月清往来有关的账册明细。由此可见,一审判决采信张月清在一审期间提出的金沙公司按月息30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31日、从2017年9月1日起没有支付利息的主张,属事实认
定不清。故本案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查清金沙公司在本案中的还款及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金沙公司在一审期间未到庭抗辩并提交其所主张的还款证据,是造成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的重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半年工作总结结尾【裁判结果】丝巾 系法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3:39 
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张月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13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淡水桥背泗水人民三路。
     破产管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谢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帝帆,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虎的四字成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雯,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坤,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米宜(曾用名:黄夏冰)。
     原审被告:黄超。
     原审被告:深圳市生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汉唐大厦802。
     法定代表人:黄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月清、原审被告黄米宜、黄超、深圳市生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期间,金沙公司提交《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等证据,拟证明其2016年9月1日向张月清借款当天返还款项129000元,及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向张月清返还借款本息15098000元。张月清确认收到金沙公司的上述部分款项,也确认收到的款项中有部分是用于偿还涉案借款的利息,但对部分收到的款项不能明确说明是否对涉案借款的还款。张月清还以查明金沙公司还款对应的具体借款合同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责令金沙公司提交其企业账簿中与张月清往来有关的账册明细。由此可见,一审判决采信张月清在一审期间提出的金沙公司按月息3000
00元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31日、从2017年9月1日起没有支付利息的主张,属事实认定不清。故本案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查清金沙公司在本案中的还款及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金沙公司在一审期间未到庭抗辩并提交其所主张的还款证据,是造成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的重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吴 湛
审判员 许雪芳
审判员 李璐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艳婷
吴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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