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军、王守田等与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干净短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君的组词2020.05.25 
使命召唤怎么做【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5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卓郝振翔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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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卓郝振翔刘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海军;王守田;薛在国;王慧君;吕洪民;吕明;寇玉柱;郭永和;李继祥;王力飞;王淑芬;张月苓;孟庆凤;周玉兰;胡贵林;马寿君;吕洪全;班显臣;班跃满;张士文;吕贵泉;顾克富;李长艳;徐吉华;张顺宝;张达;李长林;张亚军;刘洪军;马晓峰;徐林富;刘汝清;宋有旺;李晓辉;张喜国;李友;张海涛;张海军;张生;曲世河;王兆春;刘海君;梁洪勇;陈国强;刘国良;刘国栋;梁洪国;王志刚;李士海;王安臣;高庆山;梁洪强;刘玉宝;陈长礼;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姜海军王守田薛在国王慧君吕洪民吕明寇玉柱郭永和李继祥王力飞王淑芬张月苓孟庆凤周玉兰胡贵林马寿君吕洪全班显臣班跃满张士文吕贵泉顾克富李长艳徐吉华张顺宝张达李长林张亚军刘洪军马晓峰徐林富刘汝清宋有旺李晓辉张喜国李友张海涛张海军张生曲世河王兆春刘海君梁洪勇陈国强刘国良刘国栋梁洪国王志刚李士海王安臣高庆山梁洪强刘玉宝陈长礼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姜海军王守田薛在国王慧君吕洪民吕明寇玉柱郭永和李继祥王力飞王淑芬张月苓孟庆凤周玉兰胡贵林马寿君吕洪全班显臣班跃满张士文吕贵泉顾克富李长艳徐吉华张顺宝张达李长林张亚军刘洪军马晓峰徐林富刘汝清宋有旺李晓辉张喜国李友张海涛张海军张生曲世河王兆春刘海君梁洪勇陈国强刘国良刘国栋梁洪国王志刚李士海王安臣高庆山梁洪强刘玉宝陈长礼 
【当事人-公司】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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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海军;王守田;薛在国;王慧君;吕洪民;吕明;寇玉柱;郭永和;李继祥;王力飞;王淑芬;张月苓;孟庆凤 
【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国良、王兆春、刘国栋、郭永和、张海军、王志刚、姜海军、王淑芬、陈
长礼、吕贵泉、张月苓、刘洪军、王慧君、顾克富、徐吉华、张亚军、张士文、张顺宝、徐林富、吕洪全、张达、班显臣、班跃满、李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作期间及待证事实,不予采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王守田、薛在国、吕洪民、吕明、寇玉柱、李继祥、王力飞、孟庆凤、周玉兰、胡贵林、马寿君、李长艳、李长林、马晓峰、刘汝清、宋有旺、李晓辉、张喜国、张海涛、张生、曲世河、刘海君、梁洪勇、陈国强、梁洪国、李士海、王安臣、高庆山、梁洪强、刘玉宝及新鲁班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玉宝、陈长礼等54人无证据证明与新鲁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刘玉宝、陈长礼等54人基于与新鲁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新鲁班公司给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刘玉宝、陈长礼等54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觅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刘玉宝、陈长礼等54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海军、王守田、薛在国、王慧君、吕洪民、吕明、寇玉柱、郭永和、李继祥、王力飞、王淑芬、张月苓、孟庆凤、周玉兰、胡贵林、马寿君、吕洪全、班显臣、班跃满、张士文、吕贵泉、顾克富、李长艳、徐吉华、张顺宝、张达、李长林、张亚军、刘洪军、马晓峰、徐林富、刘汝清、宋有旺、李晓辉、张喜国、李友、张海涛、张海军、张生、曲世河、王兆春、刘海君、梁洪
勇、陈国强、刘国良、刘国栋、梁洪国、王志刚、李士海、王安臣、高庆山、梁洪强、刘玉宝、陈长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9:36  特殊教育专业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林省物质储备管理局二五三处将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253处工程总承包给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将储油区14台覆土罐土建及作业区土建部分工程分包给新鲁班公司。新鲁班公司将其从在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储油区14台覆土罐土建及作业区土建部分全部工程转包给魏正宇,魏正宇又和刘福生、陈晓阳、陈晓丹合伙进行工程建设。刘福生又将涉案工程部分包给了刘坤。因工资纠纷,姜海军等54人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0月12日,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磐劳人仲字(2018)第6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姜海军等54人与新鲁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鲁班公司支付刘玉宝等54人工资款934320元。新鲁班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欠刘玉宝、陈长礼等54人工资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因刘玉宝、陈长礼等54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新鲁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与己不利后果。新鲁班公司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新鲁班公司与姜海军等54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新鲁班公司不承担给付姜海军等54人工资款934320元的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海军等54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