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仕凌【案由】17种大自然的指南针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凤琴;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石原里美承认分手【当事人】田凤琴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田凤琴
【当事人-公司】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地球一小时的宣传标语民终字
【原告】田凤琴
【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凤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田凤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凤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29:39
田凤琴、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14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凤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某某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某某楼5601-17。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凤琴因与被上诉人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凤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凤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凤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凤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中国面积多少平方公里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辛 璐
降的多音字组词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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