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萍、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辖终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祝福祖国的精选句子>南京历史文化刘林萍;张蓓 
武夷山美食【当事人】刘林萍张蓓 
【当事人-个人】刘林萍张蓓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林萍 
【被告】张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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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张蓓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上诉人刘林萍偿还借款、利息等成讼,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销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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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张蓓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上诉人刘林萍偿还借款、利息等成讼,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张蓓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张蓓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某某,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刘林萍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林萍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蔚蓝【更新时间】2021-11-27 06:41:18 
刘林萍、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林萍。
高恩雅 mi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蓓。
     上诉人刘林萍因与被上诉人张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5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林萍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借款,该款系因其他事项而支付的往来款。双方既没有借款协议,也没有借条,不属于借款。即便存在所谓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则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张蓓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上诉人刘林萍偿还借款、利息等成讼,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张蓓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张蓓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某某,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刘林萍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林萍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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