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19)津02民终7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东张艳军张月 
【审理法官】刘海东张艳军张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建设;陈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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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建设陈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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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汪姗姗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汪姗姗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玲汪姗姗张征 
【代理律所】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建设 
【被告】陈金荣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出现新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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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7:48 
蔡建设、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76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姗姗,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建设因与被上诉人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骆驼祥子好词好句摘抄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出现新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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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予以退还。
落款
蝠鲼
审判长 刘海东
审判员 张艳军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琦
书记员王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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