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19)津02民终7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东张艳军张月
【审理法官】刘海东张艳军张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建设;陈金荣
删除了相册怎么恢复【当事人】蔡建设陈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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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汪姗姗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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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谢玲汪姗姗张征
【代理律所】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建设
【被告】陈金荣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出现新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方中信莫可欣【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7:48
蔡建设、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76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姗姗,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建设因与被上诉人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骆驼祥子好词好句摘抄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出现新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求职书范文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予以退还。
落款
蝠鲼审判长 刘海东
审判员 张艳军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琦
书记员王铎臻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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