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达50多万公里。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
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转账记录删除怎么回
陈情令导演发文力挺肖战人到底有什么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我将一一道来。
杨幂的结婚照一、航空运输合同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 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合同的这一概念,可以十分确定的推出航空运输合同的定义。所谓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许多人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就是航空运输合同,但是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理论来讲,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并不是航空运输合同,它们只是航空货运合同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此可以看出成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我们都知道, 航空运输是面
向多数对象接受承运,所以承运人就成为面对众多对象的公共承运人。为了运输的方便, 往往由承
运人自行制定客票或航空货运单格式, 并自行条款, 这就有可能在航空货运单或客票中出现不合理的条款, 以致于严重地损害托运人或乘客的利益。而承运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并不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达成,因此从一定角度上说,航空运输合同是由当事人口头达成的,而客票和货运单只是一项凭证,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并没有在凭证上体现出来,这就需要法律来做详细规定。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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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即航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一方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另一方为购买航空运输服务的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这里我谈的航空运输合同主要是指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不包括通用航空等其他特殊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即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按照航
空运输合同的约定,使用航空器并提供与运输条件相对应的必要服务,将旅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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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及时地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的航空运输行为。在这里,旅客和货物是航空运输的对象,同时旅客还是航空运输的另一方主体。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该要求既符合法律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符合行业惯例,同时也是承运人确实能够实施请求人所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在通常合理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运输要求,但是我们发现现实中有拒载的事实发生,那么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运输要求,根据在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客规”)中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
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可见,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例外在法律中已有了明确规定。
(二)按时运输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按照这一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其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所约定的期间或者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抵目的地。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而“客规”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又规定“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所谓的合理期间法律规定很模糊,毕竟在航空运输中有太多的不定因素会导致航班不能准时出发,所以这里的离站时间也不具有太大的法律意义,我们所要知道的是只要承运人在合理时间内将旅客和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就是完成合同了,而对于多长时间算合理
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也是导致现在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得不到任何赔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更改约定好的路线,也不得不合理绕航。
(四)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即债务人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伴随合同而生的各项义务。
1.注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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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航空运输合同中,客票和货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凭证,承担着规定合同内容的作用,在客票和货运单的背面往往规定了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内容,而客票和货运单是承运人制作的,承运人作为制作人,在选择把哪一些条款印在上面时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一些对旅客和托运人不利的条款则不进行记载,所以在旅客购买机票或托运人填写货运单时应当主动提请他们注意关于免责等一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