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原审被告)、杨玉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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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10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金生郭安福高玉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月;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月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月 
【当事人-公司】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齐婷婷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婷婷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婷婷 
【代理律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月 
【被告】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中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经查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并案审理后为一个判决,张月提出两个上诉,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撤回一审起诉后,不影响张月作为原审原告的另案诉讼,未影响其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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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14 01:07:54 
并案原审被告)、杨玉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1民终10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原审被告):张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盘锦市兴隆台区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审原告):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羊圈子镇羊圈子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艳凤,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婷婷,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月因与被上诉人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1216、121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被上诉人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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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经查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并案审理后为一个判决,张月提出两个上诉,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后,不影响张月作为原审原告的另案诉讼,未影响其权益。依照《关于适用》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财务会计教育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审原告):盘锦诗雯蔬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郭安福
审判员 高玉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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