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威与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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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威;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冯威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冯威 
【当事人-公司】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虞红桂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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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魏高涵虞红桂 
【代理律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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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威 
【被告】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西宁王府井公司发布含有冯威肖像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冯威肖像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西宁王府井公司向冯威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冯威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鉴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西宁王府井公司未经冯威的许可,以营利为目使用冯威肖像照片的行为构成对冯威肖像权
的侵犯,故西宁王府井公司应对侵权行为导致冯威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冯威的知名度、西宁王府井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西宁王府井公司向冯威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判决西宁王府井公司赔偿冯威经济损失、维权支出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冯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冯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7:12 
冯威与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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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终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邢义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桂,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威因与被上诉人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王府井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2633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冯威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魏高涵及被上诉人西宁王府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宁王府井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西宁王府井公司向我赔礼道歉的时间短,未能达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目的;西宁王府井公司擅自使用我的肖像获得了可观收益和广泛关注,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导致西宁王府井公司侵权成本较低,无法起到震慑和惩戒作用,起到了错误的社会引导作用,应予改判;一审判决在裁判理由部分提及经济损失主要是依据肖像使用数量和的影响力来确定的,但是一审法院对涉案的影响力并没有查清;一审判决结果不符合类案同判,应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