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颜丙燕丈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黄晓明的情史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辖终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赛迦 奥特曼
【当事人】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上诉人作为乙方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轻薄为文哂未休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销执行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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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上诉人作为乙方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根据《借款合同》起诉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该协议管辖约定,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由被其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与《借款合同》的管辖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6:09:43
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星座是按照阳历还是阴历 法定代表人:范永刚,董事长。
上诉人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3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
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钱某某道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曾审理并执行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其他借贷纠纷,上诉人因未收到传票及执行材料等原因对生效判决及执行程序均提起过再审及异议,上诉人认为本案已不适宜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天津卓扬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甲方与上诉人作为乙方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根据《借款合同》起诉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该协议管辖约定,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由被其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与《借款合同》的管辖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学生会面试自我介绍词
审判员 刘建奇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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