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百度明星人气送花榜∙【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5
拜年短信祝福语∙【字 号】淮府办[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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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辩机和尚和高阳公主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07]2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
  为确保《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6]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顺利实施,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具体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负责征地的确认以及参保对象的核定和统计工作。乡(镇)、街道和村联合办理具体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发放、收集、汇总,按照征地情况上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公示;负责土地补偿费70%部分以及低于《暂行办法》规定下限补缴部分的收取和代缴工作,会同征地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将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一次性向市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负责传送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自愿缴费通知书、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通知书及基本养老保险金银行卡、折的发放等有关事项;负责参保对象的增减和转移等申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以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卡、册、档案盒等资料的印制;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待遇审批,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按区国土资源分局确定的人数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地类、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土地补偿金额。
  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征地情况,核定被征地农业人口数和劳动力人数;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的核定和提供有关征地资料;负责审核土地补偿费70%部分并开出缴费通知书。
  征地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开具的收费凭证和地税部门社保基金缴款票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供地手续。
  (四)市农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市地税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
  (六)市人民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解缴划拨入国库。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将征缴入库的基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并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受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10元的安置补助费部分,并解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将提取的土地收益和财政补助部分划转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根据经办机构每月提出的保障资金支出计划,将所需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支出帐户。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的认定。
  (九)市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应是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二)《暂行办法》所指大部分失去土地,是指农户土地被征用、征收后,按土地承包人
均亩数与被征地亩数相应确定完全失地人数后,其家庭成员中还有人均低于0.2亩(城市规划区内)或人均低于0.3亩(城市规划区外),即为大部分失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
  三、操作规程
  (一)组织申报
  1.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组织填写《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
  2.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将名单予以公示。
  3.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进行复查,对有疑异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我爱祖国手抄报内容
  4.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手续,遇到复杂问题,在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
  (二)上报审批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征地情况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进行核定,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的审核。对有疑异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参保登记
  1.经办机构凭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资料及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养老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生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档案。
  对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先到经办机构进行身份确认,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可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经办机构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办好相关手续,对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对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和养老金银行卡、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