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国芬、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鄂05行终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甘杨胡振元胡建华 
【审理法官】甘杨胡振元胡建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尤国芬;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尤国芬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尤国芬 
【当事人-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利明志 
【代理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尤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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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低血糖怎么办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依据宜府发〔2015〕26号文件为其申报办理宜昌市城区新被征地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重复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另查明,已生效的(2020)鄂05行终6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以下事实:1.上诉人于2012年即办理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共同村委会于2016年3月5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通知,通知该村村民于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到村服务大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事宜,并且提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会有变化,不在期限内办理,以后将按新办法办理。同时,该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村委会具体经办人通过打电话、当面通知等多种途径通知上诉人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养老保险,但上诉人未提交相关材料。上诉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并未否认。3.宜府发
〔2015〕26号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补偿机制。依据该办法,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审核、上报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该资金已经记入上诉人个人账户。    同时查明,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申请书》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关于尤国芬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回复》,就上诉人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办理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等问题予以了回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依据宜府发〔2015〕26号文件为其申报办理宜昌市城区新被征地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上诉人依据宜府发〔2015〕26号文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申请书》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关于尤国芬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回复》,就上诉人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办理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等问题予以了回复。上诉人自述,其不服该《回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履行相应职责,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粤f
    其次,上诉人于2012年即办理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宜府发〔2015〕2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与参保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一计发待遇”。宜府办发〔2015〕5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民,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满60周岁,不符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条件。    再次,根据已生效的(2020)鄂05行终6号行政判决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因其在宜府发〔2013〕23号文件施行期间,没有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也没有在共同村委会通知的最后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故被上诉人没有将其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予以申报。宜府发〔2015〕26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且明确规定本市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该文件实施后,被上诉人按照该新的政策规定对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处理,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依据该文件,被上诉人
李瑶媛已为上诉人审核、上报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该资金已经记入上诉人个人账户,且已将上诉人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保障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再次按照宜府发〔2015〕26号文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上诉人在二审中还提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该诉请不在其一审起诉状载明的诉请范围之列,本案不作处理。况且,该诉请在前述生效判决中已有相关论述和裁判。    综上,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已作出相应回复,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1非常经典走心的话【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尤国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8:14:27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一、2015年9月15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15〕37号),该文件第二十五条关智斌身高
规定,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继续按老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规定发放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另为其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2015年9月7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6号),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
时未满60周岁的,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与参保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一计发待遇。    三、2017年10月25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共同村委会)根据《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6号)的规定,上报了包括尤国芬在内的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明细表,并经伍家乡政府、区农业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测算,最终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对尤国芬及其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数额予以了核定,将尤国芬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保障范围,确定尤国芬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38797.32元,并将该补偿金计入了尤国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2019年5月14日,尤国芬曾因要求伍家乡政府为其申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为此作出(2019)鄂0503行初20号行政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尤国芬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为此作出(2020)鄂05行终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尤国芬认为,伍家岗区2017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项目,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征收共同村十组全部土地后,伍家乡政府采取欺骗手段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批次88人于2019年强行统一划入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参保缴费范围,其中2人未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同时,伍家乡政府测算的社保补偿标准不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尤国芬2019年10月1日年满55周岁,符合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伍家乡政府依据宜府发〔2015〕26号文件给尤国芬申报办理宜昌市城区新被征地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2.伍家乡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