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31
∙李沁 林申【字 号】冷政办发〔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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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政办发〔201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销售合同 《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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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自愿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二、保障对象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4亩(以户为单位),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能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畴的对象
1.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 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 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 因婚嫁将户籍迁入本地,且在迁入地和迁出地都未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三)不能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畴的对象
1. 在历次征地中已得到安置的人员;
加时赛进球算不算中奖 2.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 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已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激励人心的正能量励志短句 4. 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三、保障内容
(一)养老保险
1.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8%×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为: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被征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间的截止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16周岁到从事农业生产的截止日,每从事农业生产3年(不足3年的按3年计算)补贴1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都可以享受补贴。被征地农民既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也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2013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及当地统帐结合制度开始时间(1995年12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少于补贴年限,缴费补贴实行同缴同补。
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从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2013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享受的补贴标准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并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男、女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发
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按月增发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重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重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额以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核定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准,不再调整补贴标准。
(二)医疗保险
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从身份确认后的第二年起享受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年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四、资金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按公益性30元/平方米,基础性、工业性用地50元/平方米,商业性开发用地8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
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市财政每年按3%的比例提取土地出让金总收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进行补充。
(五)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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