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一览表
【提示】本表所列知识均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范围内中国法制史最为基本的知识点。
西周
以德配天
伊能静二胎产女
敬天、敬祖、保民 立法思想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 礼刑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质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买卖契约 剂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傅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借贷契约 别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婚姻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端午节是法定假日吗
春秋战国时期 铸刑书 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作竹刑 郑国邓析
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 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地位 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 法经共六篇,盗法财产、贼法人身、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 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贯彻法家轻罪重刑的
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 主要内容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
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讼 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 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五听 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诉讼制度 三刺 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
汉代
文景帝废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契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重要基础。 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 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之精神原则审案。
秋冬行刑 以阴阳家学说为基础,“天人感应”理论,后世死刑执行的时限规定之来源。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
曹魏律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八议”入律。
泰始律 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重编刑律分则,“刑宽禁简”,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 “官当”出现,鞭、杖、徒、流、死入律。
法典结构变化 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于北魏律与陈律。
重罪十条 北齐律首定。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以宽贷死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五服制罪 以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确定尊卑相犯的不同后果。
法典内容变化 死刑复奏 北魏太武帝时确立,唐太宗时有“三复奏”、“五复奏”。
唐代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加上53条新格。
贞观律 增设加役流,缩小連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其后《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深受影响。 法律沿革 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
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
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疏议”系元朝以来对于上列唐朝所有法律的总称,而非单一的哪一部法律。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 伤人后果非立即显露者,设一时限,受害者限内死去以杀人论处,反之以伤人论处。
五刑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内容 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自首、自新相区别的原则;类推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
唐律特点 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名称 《宋建隆详定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 特点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
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宋代编敕 将单行的敕令整理并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
刑罚变化 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将其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宋代契约 契约形式相当丰富,有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
契约、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出举),其中
典卖或称活卖为宋代特有的买卖形式。
婚姻 姑舅两姨兄弟妹结婚并不禁止。州县官在任期内一般不得与辖区内百姓交婚。 户绝与继承 绝户之家指定继承的方式有“立继”、“命继”,立继从寡母,命继从尊亲属。允许在
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等人 蒙古人、目人、汉人、南人
四等人同罪异罚,科举考试及任官之时待遇有别。
明朝
体例为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其体例源于《唐六典》、《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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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从重从新原则;与唐律相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共四编,集中体现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其思想源头来自南宋朱熹之“明刑弼教”。 明大诰 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刑事特别法规,处刑重于《大明律》;滥用法外重刑。
清朝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条例,单行刑事法规,附入《大清律例》。
则例,行政法规性质,附入清《会典》
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事例、成例。事例属临时性,经编订后成为成例而具有稳定效力。
明清会典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皆为行政法典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负责。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
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资政院院章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预备立宪
之文件 谘议局章程 谘议局(省级咨询机构) 均无实际决定权,其决议需请旨裁夺。
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
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篇,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钦定大清商律》 清朝第一部商律,正式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西化,后二编隆礼。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清末修律 法院编制法 仿效日本法院组织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司法原则,并未真正实施。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观
审、会审公廨。
民国时期
寒窑赋完整版原文性质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
制和组织原则,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
财产、居住 、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确
保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 主要特点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
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它
步步惊情插曲
是《临时约法》的延续和继承。
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矛头相对,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民国宪法(1923) 北洋政府时期。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民国宪法(1947)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政权体制不伦不类;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却加以否定;
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穿衣搭配图片司法制度
西周 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
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地方司法
与行政官一体。
秦汉 御史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晋 御史台 以御史台主管监察。
北齐 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大理寺 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
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
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对中央、
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
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
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台 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监察中央百官,察院监察地方百官,殿院纠察失礼。 三司推事 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唐宋 地方司法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派驻各路监察地方司法。 刑部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
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复核驳正
都察院 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三司会审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明清 地方司法机关 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明代廷杖 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法外用刑制度。
厂卫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即“锦衣卫”,专理诏狱。 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司法
及会
审制
度 大审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九卿抑于内官之下”,太监主导审判。 秋审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条款》,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    朝审 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清代
会审
制度 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快速决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