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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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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涵盖农民的各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德国的一整套做法别具一格。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德国的某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内容
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诞生于德国。1889年,德国通过了5老年及残废保险法6,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最初,其对象仅限于生活困难的伤残老工人。战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把范围扩大到了自立的农民。德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按职业工种而设立的,它由两类大系统和六个子系统构成,具体如下图所示。
可见,农民养老保险在德国是作为一个专门
的部分相对独立的,这与其他发达国家(如英国、
新浪微博如何私信瑞典、美国等)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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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7月
颁布的5农民老年救济法6建立起来的,该法从同
年10月1日起生效。原则上,所有农民都有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经费由参加保险者交纳和联邦政
府补贴,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两个部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补助金。农民要得到养老金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年龄条件,规定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第二、捐款条件,按规定必须交满180个月(即15年)保险费者方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第三、附加条件,要
求农民除按规定缴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农业由中青年人经营。
(一)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义务性的法定有捐年金制度,在管理上属于统一立法和监督的分散管理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微观运作由各州专司其职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行自治管理。实际操作中,农民的年金和捐款均采用统一标准,不同收入挂钩,且保险费和养老金额都比较低。尽管如此,但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在指导思想上同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是一致的,都奉行/援助自助者0的原则和/对等的原则0,较好地处理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所谓/援助自助者0,用艾哈德的话来解释,即/社会安全首先必须从人们自己的勤奋中得到。,,在开始时,一个人必须由自己负起责任。只有当个人负责还嫌不足的时候,国家和社会才有义务插手进来。0¹战后以来,德国确实是按照这一/援助自助者0的原则行事的。
¹L艾哈德:5来自竞争的繁荣6,商务印书馆,1993年中文版,第188页。
在德国养老金支出中,绝大部分是受益者先前自己筹集的,大约只有1/3真正来自国家的补贴,国家在这里只起辅助的、补充的作用。这说明在德国,农民养老首先而且根本上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同/援助自助者0的原则相对应,德国还特别注意按/对等的原则0行事,即社会保障支出应来自特别的专门的收费(保险费),而不应来自大众的纳税。谁先前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谁日
于小慧电影后就能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不允许多吃、白吃别人的,即每个人的/受益0与自己的/投入0是对等的,/受益0的金额取决于/投入0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在国外发达国家中,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颇具特首先,它把农民从/公民0队伍中剥离出来,使其由抽象趋于具体。在英国、瑞典等典型的/福利国家0,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或居民),农民作为本国公民自然而然被包括在内,成为强制的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员,所享受的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与其他公民基本相同,它们遵循的实际上都是/福利0的原则,国家担负着重要责任。如英国,凡已交满156次(每周一次)捐款,每年至少交足50次捐款者便可领取标准的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个人只要连交三年多保险费就完成交纳任务,此后该农民便可以/坐享0全额养老津贴。瑞典等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政府拨款所占比例相当高。总之,典型/福利国家0的农民是以公民这一抽象身份享受应有的权利,其养老保险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缴费数额不多,财政负担较重。而德国农民则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具体身份获取相应的权益,个人缴纳大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不足部分才由政府出资予以补助,日常管理事务由各州专门的保险机构独立运作,财政负担相对要轻。其次,它将农民回归到/劳动者0行列中,使其又从特殊走向一般。西方其他各发达国家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虽然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要求不尽相似,但基本上都是围绕受益者年龄和捐款条件进行相关的资格限定,此外并无任何涉及农民就业活动的附加规定。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对投保人的年龄和捐款作了必要的规定外,还结合农业特点提出了农民退休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应措施,从而使得农民养老金的领取同雇员一样也必须以退出(或部分退出)就业活动为前提。
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事业一直相对落后,未得到较快的发展。长期以来,传统观念推崇/养儿防老0,习惯做法是依靠子女和集体养老。然而,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和农村体制改革的推进,旧的养老方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1991年,我国在农村开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揭开了农民养老工作新的一页。经过几年的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980个县市、70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不过,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各地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具体推行时比较盲目、混乱,缺乏一套明确有效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规范,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内容虽然不多,其政策措施也不复杂,但它的研究对建立健全我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却有着相当大的启示。
(一)合理的保障形式:/救济0与/保险0相结合,积极促进/救济0向/保险0的转化从整个国家看,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大致有四种模式:(1)由子女或亲属供养的家庭养老模式;(2)民政部门或集体提供救助的/五保户0或特困户保障模式;(3)村干部及少数发达地区农民的退休金制度;(4)农村社办公办的福利院模式。
中国农民人口多,占全国12亿人口总数的74%,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占农村人口的81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递增。面对这一异常严峻的形势,我们需要重视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寻求方法上的革新,彻底改变现有的以/救济0为主的保障格局。本世纪末作为一个过渡时期,从国情
出发可以考虑先采取/救济0与/保险0相结合,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险0所占的比重,最终确立以/保险0为主体、实现从/救济0到/保险0的根本转换。这一方向应当坚定不移,唯有普遍推行/保险0的原则,九亿农民的老年生活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具体做法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温饱已经解决、经济比较富裕的地区,采取统一标准大面积积极推进;在尚未脱贫的地区,可首先在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等有固定收入的体中开展,而后适时向个体户、私营业主及一般农民渗透,投保档次允许低标准起步,并对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实行政府补贴性投保,以加快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
(二)现实的筹资方式:/他助0与/自助0相结合,逐步实现/他助0向/自助0的转化当前,农民养老保险能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障碍不在于认识上的差距,关键在于养老模式的选择。集中到一点,又是养老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通行的养老保障筹资方式可归纳为四种,即现收现付式、预筹积累式、完全积累式及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式。四种方式各有特,适应性不同,功能也就互异。这里牵涉到一个对各国来说都很重要的问题,即如何对待/他助0与/自助0及其关系的问题。德国长期坚持以/自助0为基础,辅以一定的/他助0。实践证明这一选择是理智的,切合国情的,与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映成趣,既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又成功保证了社会安全,并使效率和公平二者得以兼顾,相互促进。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传统的农民养老制度是建立在/他助0基础上的。在前述四种养老模式中,只有(
3)具有真正意义的/自助0性质,其他三种皆带有/他助0彩。不同的只是,(1)是依靠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子女或亲属来供养(非该农民本人自养);(2)和(4)是依赖国家或集体,也就是靠社会其他成员的纳税或缴费收入进行赡养。这种局面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符合,又难以满足广大农民的养老需要,更无法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的严重挑战。结合我国的现状,参考德国的成功经验,我们主张在农民养老资金的筹集上采取阶段性策略。现阶段,应以原有的/他助0模式为依托,同时利用社会保险的试点、普及,引进一定的/自助0成分,构成/他助0加/自助0的过渡模式,期间通过不断拓宽/自助0的范围来日益缩小/他助0的战线,俟条件成熟再步入新的阶段,使/自助0代替/他助0成为筹资方式的主导依据,完成二者之间的地位转换。具体做法应因人而异,区别对待:按照不同的年龄段把农民分为三组相互区别的体,相应实施性质不同的筹资方式。
11青年人。作为/未来老人0,他们还有很长的一段就业期。这些农民必须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0,帐户由养老金基金掌握。等到今天的青年人年老时,帐户上积累了他们几十年的养老金缴款及利息和投资收益,这笔钱就作为他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缺口部分由社会调剂。这是一种完全积累式或预筹积累式的养老方案,养老金由个人自己储蓄积累而来,属于/自助0模式。
2160岁以上或即将跨入老年行列的人。作为/老人0或/准老人0,他们是正在领取或不久就要领取养老金的特殊体。一方面,由于处于生命的老年期,边际消费倾向高,边际储蓄倾向低,这就意味着靠他们自己的储蓄积累已不可能或不足以安度晚年;另一方面,他们的边际保障倾向又最高,且已基本
退出经济活动或面临退休,因而最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和援助,所以,对他们应采取/现收现付式0,养老金利用代际之间的收入转移来平衡。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属于/他助0模式。
31中年人。作为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的一代,其选择也就具有某种折衷性。他们是民政部推行的半积累式养老方案的最合适对象,因此,这些人适用的是前述第四种筹资方式: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式。不过考虑到农村集体组织力量的相对薄弱以及中国农民人口的特别庞大,拟
将这种首先在城镇试点的养老方案略作变更,改为/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式0似乎更为妥当些。这种方式既强调自我保险意识,又提供一定的互助互济,属于以/自助0为基础,/他助0为补充的预期目标模式。
(三)必要的给付前提:/养老0与/退休0相结合,充分发挥退休养老金的调剂功能古往今来,农民一直是作为特殊劳动者而生存的,其经济活动虽然多少受家庭经济及人手状况的影响,但主要是受本人生理条件限制,所以绝大多数人几乎都是终身制。无严格的就业期划分,更没有所谓/退休0的概念。这种情况与农村经济的自然属性密切相关,也折射出传统的家庭供养模式的局限性。从世界范围看,它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然而,我国农民人口之众,剩余劳动力之多的现实促使我们不能停留于此,必须透过其客观和必然的一面进一步认识到这一情形所潜在的某种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突破以超越固有的态势。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农民退休的特别规定赋予我们一个十分有益的启
示:运用社会保险制度把农民的/养老0与/退休0结合起来,并以此为给付前提,使得养老金除了为农民本人提供老年经济生活保障的基本的收入调剂功能外,还能从社会角度发挥数量调剂和质量调剂两项重要功能。
11数量调剂功能。如规定老年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后应通过各种方式办理/退休0移交手续,尔后一般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经营,这样就可以部分调节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缓和劳动力严重剩余的局面。
21质量调剂功能。将农民退休作为养老金的一个必要给付前提,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养老金起到防止弃农改业、人口流向城市的稳定作用,也不只是要借助新老替代来扩大农村就业量,更重要的在于籍此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经营人才的素质,并经过这种/后浪推前浪0式的人员更新,中青年农民将比老一代农民更加年轻化、知识化,所以在对新科技的消化吸收上自然更积极主动,在行为目标上也更加长远化。推动我国农业的良性发展,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怎么做数据分析(四)在创建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注意提供适当的制度保证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于该项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微观上则应将/自愿0和/强制0相结合,便于克服随意性,少出偏差。因为,鉴于我国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企望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不能提倡。完全采取自愿形式往往又会造成农
民养老保障的低层次性、不规范性及无保证性,也不可行。需要把/自愿0与/强制0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促进农民养老保障向/制度化0和/社会化0的模式转变。也就是说要强化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同时加大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的力度,以确保农民养老问题的真正解决。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农民理想的养老模式应当是以一定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为出发点,坚持/保险0的原则,/自助0的原则和/发展0的原则为指导方向,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广泛探索多形式、多标准的各种可行性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和不同性质的体进行权衡与选择,走出一条既适应时代要求,又符合实际需要的中国农民养老之路。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合肥230039)责任编辑李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