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
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jonyj公布恋情(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泰勒斯威夫特(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马小茜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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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实质控制权】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投票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个人隐私保护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监管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
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监管理念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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