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与商业银行
金融中介一般由银行金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中介构成,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与经济运行关系密切,金融活动的范围、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绩效,几乎所有金融活动都是以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心展开的,因此,金融中介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金融中介本身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并且这个体系的运作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何破解密码它可以调整期限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从借款方面看,有着大量存款人的中介机构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由于规模经济的重要性,中介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是高度专业化的,这种专业化提高了他们的竞争能力,有助于增加他们生存的机会.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理论者认为是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金融中介机构的出现,并使得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了与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不确定性及由此导致的风险的种种功能。
金融中介产生的原因是两类不对称信息的结果。
第一类信息不对称是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企业家对他们的投资具有信息优势.其他投资者为获取信息,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
另一类不对称信息,是关于投资项目的已实现利润.企业家能够毫不费力地了解投资项目的利润,而其他投资者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他认为昂贵的信息产品是市场失败的一种典型情况.当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投资水平,大大超出任何投资者的储蓄时,市场失败就表现为信息重复生产或者没有投资。
解决信誉不对称的方法大致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
对于信息优势者,首先可以自愿披露,这就体现了其诚信,声誉,或者是否自信的问题。其次可以做出承诺,保证信息的对称。
对于信息劣势者,可以通过金融合同安排,金融中介,合约的限制性条款,贷款承诺,抵押和净值等方式挽回劣势。
对于第三方,可以采用信息评级或外部监管的做法保证信息的等势性。
金融中介的作用有以下几点。歌曲红尘情歌
其一,王治平 林慧萍金融中介的交易费用节约功能
制度的演进是一个不断节约交易费用的过程,中介介质的存在是交易费用节约的关键环节。人类经济发展史是一部不断进行技术和制度创新以不断降低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历史.首先是定期集市的出现,拓宽了交易的选择面,提高了在既定交易费用条件下的成交率.它不仅降低了花费在路上的时间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偶然性和等待的时间成本,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单位商品的交易费用.
其二,金融中介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见于二手车的买卖,卖主对该卖出的车辆比买方了解。后者例子比如医疗保险,买方通常拥有更多信息。
其三,金融中介提供了信誉保证。
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金融公司,会发现其特殊性,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制度都是要注意的。而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金融企业“死”的时较慢的。因为其具有传染
任家萱张承中性,可能一个企业的垮台会致使更多的类似企业破产。
联系金融企业就不得不说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
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韩国化妆品哪个牌子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江苏中考成绩查询时间 商业银行基本类型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又称分离型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于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其基本特点是:法律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业务分离,商业银行不得兼营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不能直接参与工商企业的投资
全能型商业银行
全能型商业银行又称综合性商业银行。其基本特点是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混业经营,即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没有职能分工的限制。这种类型的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工商
业存款、短期抵押放款、贴现、办理转账结算、汇兑、现金出纳等传统业务,而且可以涉及多种金融业务领域,如信托、租赁、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代收账款、代客保管财产、咨询、现金管理、自动化服务等,因此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
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