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最新春联【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桂11行终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甘怀新徐文坚宁可
【审理法官】甘怀新徐文坚宁可
王志才儿子【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西昭平县昭顺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平县人民政府莫家钦
【当事人-个人】莫家钦
【当事人-公司】广西昭平县昭顺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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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西昭平县昭顺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莫家钦
【被告】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平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权责关键词】大连景点排行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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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昭顺土石方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由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邱方峻施工,致使原审第三人莫家钦受聘于邱方峻在驾驶挖掘机施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对于邱方峻聘请的原审第三人莫家钦在工作中受伤的,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昭顺土石方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上诉人昭平县人社局作出昭人社工认字〔2020〕13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昭平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昭顺土石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psp侠盗猎车自由城秘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昭平县昭顺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8:57:35
违章拍照【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昭平县昭顺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春锋,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服务;平整场地工程服务;开挖土方工程服务,石方工程服务;土石方运输工程服务;土方回填工程服务;机械租赁服务。2018年8月14日,发包人昭平县恒源生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人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昭平县城北工业园基础设施2期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施工合同》。2019年10月23日,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昭顺土石方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原告昭顺土石方公司。原告昭顺土石方公司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该工程转包给邱方峻,后邱方峻聘用第三人莫家钦驾驶钩机开挖土方。2020年1月13日9时许,莫家钦在贺州市昭平县项目施工时,发生泥土塌方,致使莫家钦受伤,于当日被送至昭平县人民医院检查,于2020年1月18日转中国人民解放军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骨盆多发骨折,2.闭合性胸部损伤,3.左锁骨骨折,4.挤压综合征,5.右肾挫伤。2020年5月6日,莫家钦向被告昭平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5月7日,昭平县人社会局受理了莫家钦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5月12日,昭平县人社会局向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昭人社工举字〔2020〕2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广西鸿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情况说明。2020年6月22日,昭平县人社局向原告送达了昭人社工举字〔2020〕4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0年6月28日,昭平县人社局向昭平县消防大队调查了消防救援记录,并于同日向黄锦高、邱方峻、莫家钦进行了询问。2020年9月25日,昭平县人社局向昭平县城厢派出所调取了该所对龙振堂、莫宇中的询问笔录。2020年7月3日,被告昭平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昭人社工认字[2020]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莫家钦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告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4日,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昭政复决字〔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当存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情形时,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原告昭顺土石方公司系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其将承包的工程转由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邱方峻实施,后邱方峻聘用莫家钦在昭顺土石
方公司承包的贺州市昭平县项目驾驶钩机挖土施工。故莫家钦从事昭顺土石方公司承包的项目时因泥土塌方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昭顺土石方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两被告向原告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护。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昭平县昭顺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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