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最现实最扎心的句子 |
公布日期 | 2017.07.05 |
施行日期 | 2018.07.05 |
文号 | 醴政发〔2017〕6号 |
主题类别 | 户籍、身份证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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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醴政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按照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积极稳妥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
2. 以人为本,尊重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4. 多措并举,引导鼓励。从我市实际出发,科学完善各种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向城市转移,合理制定落户政策,把引导农民就近城镇化作为工作重点,加快城市化进程。
(三)改革目标
54岁张曼玉逛地摊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史记 刺客列传西安疫情什么时候结束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将户口从土地权属、征地拆迁、宅基地等利益中剥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四个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所辖范围以及各建制镇社区范围为城镇地区;其他范围为农村地区。社区的设置以市人民政府相关批复及民政部门界定为准。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完善现阶段区分城乡政策待遇适用对象的具体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三、进一步落实户口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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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放开我市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1. 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可以投靠落户,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申请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2. 大中院校毕业生落户:全日制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求,可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3. 调动、录用干部、职工落户: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常住居民户口登记。
4. 投资经商、创业落户:凡合法投资经商、创业法人代表及经工商部门确认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5.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凡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6. 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凡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7. 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其他有落户需求,但又不符合以上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湘公通〔2011〕102号)要求办理居住证。
(二)规范往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的政策
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以外,不再办理往农村地区迁移的落户:
1. 新生儿随农村地区一方的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2. 退役士兵回原籍农村落户。
3. 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或就业指导中心的往届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农村落户。
4. 因服刑或劳动教养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且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5. 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可以办理到夫妻或父母一方所在地农村落户。
6. 夫妻一方为现役士兵,并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农村父母居住生活,可以办理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到军人一方父母所在地落户。
7. 居民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办理回原籍农村落户。
8.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9. 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在落实户口迁移政策的过程中,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具体操作严格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湘公发〔2016〕18号)以及《株洲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操作细则(试行)》(株公通〔2016〕184号)执行。梁婖婷本人照片
四、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一)妥善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重点问题
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基本信息及主要原因,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计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等信息共享,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注销,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积极采取措施,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获荣誉称号人员、优秀农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继续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
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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