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简易流程图:
详述:
一、成立公司主体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考虑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
4、注册资本: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一般在1000万比较合适。
5、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6、其他: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
二、公司开业
韩佳人高清图片1、核定税种dnf炼金术士: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4、建设,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三、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注麦克风设置:新系统只能填写已经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若该高管信息尚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请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录地址:。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新系统。
该系统内需填写高管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从业资格、注册记录、奖惩信息、承诺及附页。
2、人员架构: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
可以兼职。
3、制度性文件: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如: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2)信息披露制度;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8)公平交易制度(申请私募证券管理人需);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申请私募证券管理人需);10)其他制度
4白小白怎么了、牌照类型: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基金,其他类型基金。
5、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附: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内容列示
1.律师事务所名称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传)
恐怖童谣 明星大侦探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4.上传法律意见书
节假日2021年安排时间表5.注明法律意见书是否有保留意见
6.出具意见书律师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证号、办公电话、传真、移动电话、
7.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
此处需说明: 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3)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4)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5)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6)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7)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8)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穿透后其股东是否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9)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10)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1)申请机构是否已经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等);12)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13)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4)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1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18)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20)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2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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