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财神爷生日是哪一天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baby秀黄晓明照片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模按学校类别和不同的办学规模分类。
第九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办学规模,应根据居住人口及出生率确定。
第十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如下:
一、非完全小学:4班、每班20人。
曹云金江若琳分手二、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三、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部每班45人,初中部每班50人。
四、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五、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48班,每班50人。
第十一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施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普通中小学校房屋建筑,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其中:
一、必配用房:
火炬之光2职业加点(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少女时代徐贤素颜照1.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
2.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
房。
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及辅房、合班教室、图书室(馆)、学生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用房、体育器材室及辅助用房。
(二)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研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广播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三)后勤及生活用房:包括食堂、总务用房、传达值宿室、配电房、厕所等。
二、选配用房: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史地教室(小学)、综合实验室(中学)、演示实验室(中学)、远程教育室、微格教室、舞蹈教室、心理活动室、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二)后勤生活用房:包括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学生浴室、单身教师宿舍、教工值班宿舍、室外厕所、地上地下停车库。
第十三条建筑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校园道路、围墙(栏)、护(坎)坡等。
第十四条普通中小学校场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地等。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励志电影语录第十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根据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市政交通、周边环境、地形地貌等综合条件确定,合理布点。
第十六条普通中小学校服务范围,应以小学、初中就近入学、高中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读等因素确定。山区及人口稀少的地区,宜规划建设相应办学规模的寄宿制学校。
第十七条普通中小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具备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和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的条件。
二、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现行国家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严禁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六、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限值。
七、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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