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二ОО六年七月五日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意思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管理中心设立的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付手续由市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 离休、退休的;
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 出境定居的;
上海介绍 ㈤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王者荣耀为什么改不了名字 ㈥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㈦ 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㈧ 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㈨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㈩ 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3、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暑假安全教育讲话稿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6、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
职工依照以上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㈠、㈤、㈥、㈧、㈨、㈩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余额最少保留10元.依照第㈡、㈢、㈣、㈦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㈠、㈤、㈥、㈧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教师节给老师的祝福语大全
李建图片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额度、凭证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购房提取
㈠ 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购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市管理中心申请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二手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在办理好房产证后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以他人名义建造的楼房,视同购买二手房.
㈡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第十条 建房、大修提取
㈠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建设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农村的以镇村建办的准建证或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一年内,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原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者在办理好房产证后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
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㈡ 建房、大修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房、大修总价.
第十一条 还贷提取
㈠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贷款之日起,每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贷本息,累计提取还贷额不得超过此前已还本息;提前还贷的,不得提取现金,受托银行应将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的住房贷款帐户.
㈡ 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是专指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日期一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交款时间.符合以上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自贷款之日起,每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需提前还贷的,由商业银行开具提前还贷证明,受托银行以划帐方式将用于还贷的公积金转入职工的住房贷款帐户,不得支付现金.
㈢ 已还清贷款,但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或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额仍不足其已还贷款本息的,允许其在还清贷款半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贷额.
㈣ 非用于购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第十二条 租房提取
㈠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㈡ 职工租房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20%部分.房租的计算以租房有关规定及申请时本市房屋租金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工资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㈠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材料清单;
㈢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大修合同、结算清单、付款凭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其他证明房屋需要大修的有效材料;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