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丹喜得千金韩利利、巍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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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6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利利;巍华;于明生;李娜 
【当事人】韩利利巍华于明生李娜 
【当事人-个人】韩利利巍华于明生李娜 
宸宸【代理律师/律所】姜海如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海如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海如 
【代理律所】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利利 
【被告】巍华;于明生;李娜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巍华、于明生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拘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韩利利、巍华、于明生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调查笔录在案为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巍华、于明生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巍华与于明生系夫妻关系,巍华与李娜系姑表妹,巍华与韩利利系朋友关系,经巍华介绍,李娜与韩利利认识。李娜于2020年10月31日向韩利利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李娜借韩利利人民币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用于经营,后又借韩利利人民币43万元大写肆拾叁万元。约定于2020年11月起每月还3万元(大写叁万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将43万元全部还清,剩于90万元于2022年2月11日前全部还清,年利息15%支付给韩利利。落款处写
借款人:李娜(注明巍华抗辩其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其名字前的“担保人”字样并非本人所写,借条当时无“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沈某”字样。    经审查,巍华认可其与李娜一同前往韩利利住处书写的2020年10月31日借条,从鉴定意见看,借条中“借款人”“担保人”均系李娜所写,结合李娜否认自己事后补签,可以认定巍华在李娜书写“担保人”后签名,巍华主张当时签名时无“借款人”“担保人”字样,其主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无法采信。退而言之,即使巍华签名时借条上无“借款人”“担保人”字样,从借条内容与签名格式来看,巍华的签名与李娜的签名上下并列、姓氏对齐排列,而“见证人沈某”的签名在两人签名的下方、借条下半部分空白处,与巍华、李娜的签名呈现完全不同的排列方式,按照借款凭证一般书写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巍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借款凭证上署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署名前应明确表明自己的“见证人”身份,或在书写时采取与借款人李娜不同的书写位置,但从其署名位置分析,巍华的书写格式与借款人李娜书写格式相同,其身份亦无法推定为“见证人”。    在涉案借款期间,巍华、于明生主张与韩利利及李娜之间有三角借贷关系,相互之间均有借贷,有时李娜偿还韩利利的钱打入巍华、于明生的账户,有时李娜偿还巍华、于明生的借款也打给韩利利,韩利利也转给巍华、于明生,没有具体明细。涉案借条系对韩利利与李娜之间借贷关系的汇总结算,在借
条出具之前,从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内容看,巍华一直在与韩利利沟通联络打款付息问题,巍华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3日在聊天中作出“我兜底”“我想办法还”“我把房子卖了也得还韩利利的钱”等承诺,该承诺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分析,韩利利主张巍华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欠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鉴定意见与韩利利的鉴定目的不一致,韩利利明确表示自愿承担鉴定风险,故因此而支出的鉴定费用应由韩利利自行承担。    关于于明生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于明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没有证据证明于明生使用涉案借款,巍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能及于于明生,故一审法院对韩利利要求于明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韩利利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粟裕简历【裁判结果】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    三、被上诉人巍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原审被告李娜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韩利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巍华、原审被告李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由被上诉人巍华、原审被告李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曾舜晞整容【更新时间】2022-09-25 18:36:23 
【一审法院查明】undefined    2.韩利利主张,因李娜经营需要钱,巍华代李娜向韩利利借钱,然后转至相应的账户,借贷行为最早发生于2016年,最后打了一个总的借条。韩利利提交了与巍华、与于明生及与李娜之间往来明细及相应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屏、现金存款小票照片、聊天记录、信用卡账单,并提交历城区桐达蔬菜经营部和山东洁栋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韩利利通过历城区桐达蔬菜经营部及山东洁栋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向李娜支付借款,韩利利并主张韩某向李娜的转款系韩某代韩利利向李娜转款。李娜认可其与历城区桐达蔬菜经营部、山东洁栋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韩某之间并无业务关系并提交了其2017年至2020年向韩利利还款的资金汇总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凭证。韩利利与李娜均认可,2018年至2020年韩利利共计向李娜转
款3564849.9元,2017年至2020年李娜共计向韩利利还款1338600元,另韩利利和李娜均认可,韩利利通过刷李娜提供的POS机提现方式出借给李娜共计169000元。巍华及于明生主张与韩利利及李娜之间有三角借贷关系,相互之间均有借贷,有时李娜偿还韩利利的钱打入巍华及于明生的账户,有时李娜偿还巍华及于明生的借款也打给韩利利,韩利利也转给巍华及于明生,没有具体明细。巍华称李娜向巍华借款共计500多万元,并提交了李娜向巍华出具的借条。关于其中李娜给巍华打的120万元的借条,巍华称,因李娜和韩利利往来90万元没有借条,韩利利委托巍华李娜补写借条,实际李娜借巍华和于明生的款项是30万元,其中90万元是李娜借韩利利的款项。韩利利与巍华均认可2018年至2020年韩利利共计转给巍华484700元,巍华共计转给韩利利2006200元。韩利利与于明生均认可2018年至2020年,韩利利共计转给于明生778260元,于明生共计转给韩利利850815元。    巍华另提交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的市中公(泺)立字[2020]33823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决定书决定对李娜案立案侦查。巍华提交了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9月26日及2021年3月5日向张在宪和于明生送达的立案告知书。    3.韩利利主张巍华一直帮助李娜向韩利利借款,韩利利多次将借给李娜的钱转至巍华提供的账户,巍华又将收到的款项转给李娜。韩利利提交了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结婚准备事项
10月13日韩利利与巍华的聊天记录,其中有韩利利向巍华及于明生转款的内容,也有韩利利向李娜转款的内容。韩利利另提交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8月28日韩利利弟弟韩某与巍华的通话录音,其中韩某提出“韩利利给你那个90万,那个钱,她,你不她吗,不问问她吗”“,你听我说,那个我什么意思呢,,什么事呢,这个钱当时是韩利利打给你了,是吧,你又打给娜娜的,,你打给她钱的时候你有转账记录吗”“昨天我问利利,我问她这个钱你是直接转给娜娜的吗,她说不是,我转给巍华,然后巍华又转给她的”,录音中,巍华对韩某提出的上述内容未提出异议。录音中,韩某关于李娜还钱的期限韩某询问巍华,韩某提出“你担保礼拜三给”,巍华回“嗯”,韩某提出“没问题,你只要担保,但是我问你一句话,礼拜三要来不了钱怎么办”巍华回“我就不管了”,韩某问“谁不管”,巍华回“你想怎么办都行”。巍华对韩利利提交的上述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录音存在删减,不完整。巍华主张7月3日的录音系发生在7月13日韩利利与其弟韩某约李娜及其父亲李长索见面写借条之前,与本案无关,8月25日的录音只是反映韩某巍华询问韩利利和巍华向李娜要钱的过程,与本案无关。巍华主张韩某在8月28日的录音中说李娜向韩利利借的90万元韩利利是通过巍华账户转到李娜账户中,巍华当时未在意,且当天巍华已通过电话向韩某告知并澄清此90万元款项是李娜本
人韩利利借款并通过韩利利本人账户直接转给李娜账户中,并没有通过录音所诱导的从巍华账户转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娜向韩利利出具的借条、韩利利与李娜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可以认定韩利利与李娜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借条中的数额,李娜对借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无异议,巍华及于明生主张与韩利利及李娜之间有三角借贷关系,有时李娜偿还韩利利的钱打入巍华及于明生的账户,因巍华不能提供具体往来明细,故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数额和利息约定予以认可,虽借条中9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借条中约定的43万元的还款义务李娜并未履行,综合李娜的还款能力和欠款事实,韩利利要求李娜偿还全部借款并自2020年11月1日支付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条中载明的“担保人”字样是否是巍华书写及巍华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因借条内容中并未提及担保责任的承担,巍华否认“担保人”字样是其本人所写,借款人李娜亦主张其书写该借条时落款处并未写“借款人”及“担保人”,巍华系作为见证人在落款处签字,另韩利利提交的韩某与巍华的录音及韩利利与巍华的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巍华对李娜于2020年10月31日书写的借条中的欠款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对韩利利要
求巍华承担担保及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韩利利要求于明生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韩利利要求支付保全担保费的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利利借款本金133万元;二、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利利以13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韩利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李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