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28⽇,被告李某、李某某向原告⽥某借钱,共计70万元,并由敖某等⼈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李某某未能按时还款,经多次展期后任不能归还,双⽅约定超期不还的,每⽉⽀付3%的利息。后李某、李某某逃避债务失踪,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新手如何投资基金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约定利息⾼于同期银⾏贷款利息4倍的,法律不予以保护。因此,原告⽥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约定的利息过⾼,超过部分不予以保护。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李某、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付利息64000元,并从约定的还款到期之⽇起到所有款项还清时⽌,按照同期银⾏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付利息。
梦见死人活了四、办案总结
工伤保险赔偿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是约定利息不能⾼于同期银⾏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借款⽅同意⽀付⾼额利息,却不提供担保。這个时候就需要谨慎,很可能借款⽅根本就没有偿还能⼒,不仅利息得不到,本⾦也可能收不回。闯红灯几天可以查到违章信息
湖北2019高考分数线>海青的丈夫附:贵阳市南明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15)难民初字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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