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5篇》
方静老公第一篇:xx公司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xx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手册》与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
一、xx区医疗保险中心生育津贴的标准
根据桃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手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新参保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以个人生育、流(引)产手术前12个月平均缴
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标准不超过衡水市上年度在岗人员社平工资。
(三)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者古代刑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158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归公司。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待生育津贴发给单位,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
四、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女职工生育6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桃城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将出生证、准生证、身份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票据、费用明细表原件及出生证、准生
年龄的称谓证、身份证、出院结算票据复印件等报送单位,由单位报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等。区医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将生育医疗补贴等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支付个人。
xx公司人力资源部xx年x月x日
第二篇:职工生育津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周笔畅整容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杨幂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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