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  )农银贷卡领字(  )第  号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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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
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后因贷记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4.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5.乙方、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人民币卡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本外币合一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使用以美元为结算单位。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
继续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贷记卡进行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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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3.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
4.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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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6.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
7.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 还款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乙方在境内的交易以人民币还款,在的交易以美元或人民币购汇还款。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第七条 所有权
1.贷记卡所有权属于甲方。
2.贷记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 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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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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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贷记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贷记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贷记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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