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罪。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以拾得、骗取等方式占有他人信用卡后未得到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冒用死者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时透支的、拾得他人并获知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处于运作状态的信用卡的、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均成立冒用型信用卡罪。鬼鬼纪亚文
关键词
信用卡罪冒用持卡人信用卡信用卡信息资料
汪涵代言翻车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四种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罪和普通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普通罪是一般法,信用卡罪是特别法,成立信用卡罪也应符合普通罪的成立条件,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信用卡罪
关云长刮骨疗毒的实行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实施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损害对方的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信用卡的四种类型中,后两种情形最为常见。理论界对信用卡罪特别是对后两种类型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相较而言,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如“恶意”“透支”“催收”等的理解上,对于冒用型信用卡则着力研究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于刑法对该类行为的实行行为仅表述为“冒用”,而实践中冒用的情况又异常复杂,无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冒用型信用卡罪的理解远未统一。本文拟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权威判例,并密切结合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
对冒用型信用卡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难题、疑点进行解析。
一
“冒用”的意义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大多数信用卡的持卡人在账户上须存入一定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狭义的信用卡还可以透支,如果非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就会给持卡人或者发卡银行带来风险甚至造成
财产损失,因此“信用卡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就成为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通则。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质在于非持卡人假冒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了信用卡。
根据2009年12月3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行为人先通过捡拾、骗取等方式占有了他人信用卡;(2)获知他人信用卡密码,如由于知道持卡人的相关信息如生日、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通过猜测、试错等方式获知信用卡密码,或者事先知道他人信用卡密码,或者发现了他人信用卡密码(如被害人
使用信用卡时行为人无意中发现其密码或者有意识地偷窥到密码,被
害人将密码写在信用卡上,或者将写有信用卡密码的纸条与信用卡同时保存等),或者是无密码信用卡,或者激活他人尚未使用的信用卡后自行设置密码等;(3)使用他人信用卡取得其财物。这里的“使用”指按照信用卡的常规功能来使用,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铿锵有力是什么意思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信用卡业务。以其他方式使用的,如以伪造的信用卡作为资信证明、担保物的,不属于这里的“使用”,也不成立信用卡罪。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下,行为侵犯的是信用卡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如果冒用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行为还侵犯了发卡银行的财产权利。
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下,以下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意义“骗取他人信用卡”指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得了对他人信用卡卡片的占有,但并未取得对卡内资金的占有,也就是说,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将其信用卡交给行为人占有,但并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其使用该信用卡的授权,行为人占有信用卡之后擅自使用该信用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不但占有了信用卡,而且骗得了被害人对使用该信用卡的授权,其后来的使用行为就属于过程的一部分,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因而就不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而属于普通行为。骗得被害人同意其使用信用卡的授权,超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如被害人被骗后同意其从卡上转走1万元,行为人擅自转走3万元的,对于得到被害人同意的1万元定罪,超出授权擅自转走的2万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
女装 品牌罪,对此应以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
信贷工作总结(二)得到他人信用卡的方式
关于得到他人信用方式的研究,亦即如何理解前述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基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合法占有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却未得到被害人同意其使用该信用卡的授权,行为人擅自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得到被害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擅自使用该信用卡的,超出部分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案例1:超出持卡人同意的范围使用其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2012年1月6日下午,被害人蓝某文将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予被告人金某东并告知密码,让被告人金某东去银行代为取款。事后被害人蓝某文忘将该建行卡取回。
同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金某东来到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41号农业银行中山支行ATM机处,从蓝某文建行卡中分11次共计取款人民币15600元。后被害人蓝某文经手机短信提醒,发觉其建行卡被冒用,遂联系被告人金某东核实取款情况,被告人金某东否认取款事实。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东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一审以信用卡罪判处被告人金某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东得到被害人蓝某文的同意使用其信用卡——代为取款,该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
信用卡的行为;但之后在被害人忘记将卡取回的情况下,金某东多次到ATM机上使用该信用卡取款,其行为已经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通过抢夺方式得到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通过方式非法占有了被害人信用卡,被害人并未同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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