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卫军、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释小龙主演的电视剧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中国最古老的乐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1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代卫军;张永生
【当事人】代卫军张永生
【当事人-个人】代卫军张永生
【代理律师/律所】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霍比特人和指环王什么关系【代理律师/律所】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佟亚丽
【代理律所】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代卫军;张永生
【本院观点】1、二审双方当事人对代卫军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招商银行卡向张永生的储蓄卡转账9965元,于2016年8月4日通过工商银行卡向张永生信用卡转账19800元的事实均
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有没有好玩的网游【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二审双方当事人对代卫军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招商银行卡向张永生的储蓄卡转账9965元,于2016年8月4日通过工商银行卡向张永生信用卡转账198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代卫军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招商银行卡向张永生的储蓄卡转账9965元,张永生称这是代卫军用于偿还张中堂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张永生偿还代卫军该9965元并无不当。3、关于代卫军于2016年8月4日通过工商银行卡向张永生信用卡转
账的19800元,一审中代卫军提供的证人证言称“张中堂给了代卫军一张卡要求代卫军转款,后来代卫军不断到工地上张中堂要钱",故这张信用卡虽然是张永生的,但却是张中堂给代卫军并要代卫军转款,代卫军转款后,代卫军后来张中堂要钱,故一审判决认定该19800元不能在代卫军和张永生之间达成借贷合意,不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代卫军要求张永生偿还该198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代卫军、张永生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代卫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由上诉人代卫军负担,上诉人张永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永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54: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在巴黎门口,张中堂给了代卫军一张银行卡,让代卫军往银行卡上转账。代卫军持有张永生名下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代卫军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招商银行卡向张永生的储蓄卡转账9965元,于2016年8月4日通过工商
银行卡向张永生信用卡转账19800元,转账后该信用卡被挂失。
周公解梦梦见掉牙【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代卫军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永生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张永生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代卫军主张2016年6月16日双方口头协商借款并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张永生主张2016年6月16日代卫军向其储蓄卡转账9965元是用于偿还张中堂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认定张永生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永生未就该9965元借款的还款期限达成明确约定,故代卫军起诉要求张永生还款之日应视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对代卫军要求张永生返还借款本金996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代卫军提供的证人证言称张中堂给了代卫军一张卡要求代卫军转账,代卫军确实持有张永生的信用卡,但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就代卫军向张永生信用卡转账的19800元达成借贷合意,张永生主张其没有让代卫军代还信用卡,并主张其信用卡之前已经丢失并在发现后办理挂失,代卫军认可张永生挂失信用卡,故代卫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该笔19800元达成借贷合意。代卫军主张即使张中堂用张永生信用卡消费,也是张永生同意的,但不论张永生是否同意张中堂使用该信用卡,既然要求代卫军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是张中堂,且代卫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永生就该笔款项向代卫军提出借款要约,那么双方之间就该笔19800元款项并未达成借款合同,代卫军基于民间借贷要求张永生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代卫军要求张永生返还借款本金198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代卫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7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永生向原告代卫军返
动物奶油和植物奶油的区别哪个好还借款本金9965元,并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止;二、驳回原告代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0元,由原告代卫军负担19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永生负担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代卫军上诉请求:1、在支持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19800元及利息(不服金额198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仅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9965元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未认定金额为19800元的款项达成借款合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上诉人所主张的该两笔款项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张中堂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的朋友,三人还一起去旅游(一审有三人旅游的照片为证,被上诉人对照片真实性也无异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转的两笔款项均是被上诉人信用卡无法按期偿还,张中堂让上诉人帮被上诉人偿还信用卡欠款。因第一次出借给被上诉人的9965元没有归还,在第二次出借19800元时,上诉人要求将被上诉人的信用卡交给自己,待还过信用卡欠款后,再将信用卡的钱刷出来。二、被上诉人的农业银行信用卡由上诉人持有,且该信
用卡在2016年8月4日之前存在欠款,而在上诉人刚好将该19800元的欠款打入被上诉人的账号,被上诉人收到了信用卡欠款已经偿还的信息后,随之当天就将信用卡挂失,让上诉人无法将钱刷出来以达到不向上诉人偿还借款的目的。三、一审中的证人郭某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利害关系。证人一审中陈述上诉人多次去张中堂,让张中堂帮忙向被上诉人催要借款。证人的该陈述已经可以足以证明双方就该两笔款项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证人的陈述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转账记录及上诉人如何出借款项的过程相互印证,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19800元的转款完全可以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 张永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一审判决诉讼费有误,万元以下诉讼费应为50元,上诉人即使要承担,也只能承担25元;3、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不熟悉,只是在共同的朋友张中堂处见过一次,此事之前上诉人就不知道被上诉人叫什么名字,互相也不知道对方的,被上诉人借给上诉人钱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被上诉人也不可能借给上诉人钱。事实是张中堂借上诉人的钱,上诉人向张中堂多次催要,张中堂借被上诉人的钱来还上诉人,这才有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款的事发生。张中堂欠上诉人钱的事陈满良知道,被上诉人和张中堂同在建材市场做生意,上诉人每次去向张中堂要钱都会见到陈满良。只是现在张中堂死了,被上诉人才以银行卡转
款记录来起诉上诉人,据上诉人了解张中堂早已归还了这笔款。一审法院仅以一张照片和证人不确定的听到张中堂打电话来判定上诉人借了被上诉人钱错误。 代卫军对张永生的上诉辩称,答辩人与张永生是通过张中堂认识的,由于张永生还信用卡资金不足,两次向答辩人借款,张永生称答辩人向其银行卡转账的行为是偿还张中堂的借款不属实,且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张永生的上诉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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