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罪
聚众罪
聚众罪定义:
聚众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的行为。
聚众罪
聚众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作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榴莲壳
霍建元的交往规则。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定所调整的两个领域,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通过交往规则所调整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风俗习尚。聚众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聚众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
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施的拼音
本罪的主观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犯罪。文成公主进藏 所谓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现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通过聚众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这既是犯罪分子通过聚众行为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动犯罪分子实施聚众行为的内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动机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犯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首先,它决定着聚众行为的性质。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既不是基于义愤,也不是基于某种非法利益,这就决定了聚众犯罪的矛头所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于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任何人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所以本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
的犯罪。其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这就决定了他们用以寻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种卑鄙与龌龊,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再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能够把本罪与各种追求政治目的区别开来,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主要标志。
聚众罪
聚众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
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的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的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2010年入党申请书"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的,不能作为聚众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本罪与组织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罪处罚的是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行为多
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所控制的活动以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嫖娼的成分,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本罪与容留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活动,但不具有使人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无关的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
本罪与引诱幼女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吴亦凡为什么叫牙签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是为了,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聚众罪
聚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 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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