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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产经营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破坏⽣产经营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
⼀、刑法基本规定
第⼆百七⼗六条 【破坏⽣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七⼗六条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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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25⽇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四条 [破坏⽣产经营案(刑法第⼆百七⼗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黄轩官宣恋情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坏⽣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宋祖儿资料  (三)纠集三⼈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最⾼⼈民法院关于破坏⽣产单位正在使⽤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1993年8⽉4⽇,最⾼⼈民法院李小冉孙东海事件
湖北省⾼级⼈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产单位正在使⽤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设备罪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为⼈的⾏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等⽣产单位正在使⽤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四、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案标准》
2001-5-9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
(九)破坏⽣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材⽣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法破坏林业⽣产经营的案件(第⼆百七⼗六条);
⼆、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的⽴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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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案,执⾏相应的⽴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