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贪污受贿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作者:徐瑞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
        【摘要】通过对我院2010年至2012年三年来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进行分析发现,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有期徒刑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被告人在法院审判期间,提交了自己为单位或集体垫支的一部分单据,称贪污受贿赃款用于以上单位或集体开支了,没有占为己有。法院采信该证据后对被告人这部分开支从犯罪所得中扣除后,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决。本文从刑法保护的法益、犯罪形态等五个方面对是否应将用于公务支出从犯罪所得中扣除进行了分析,认为犯罪形态一经完成,犯罪结果即已产生,所侵害的法益将不可逆转,八字成语有哪些用于公务支出只是赃款去向的问题,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t-ara解约不解散        【关键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判决;用于公务支出
        笔者通过对我院2010年至2012年查办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进行分析发现,18件案件25名被告人中,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有8人,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有10人,判处拘役1人,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有6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等非监禁刑的人数占
到全部判决人数的72%,其中2010年为5个字的游戏名字87%2011年为75%2012年为56%。虽然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在逐年下降,监禁刑比例在逐年提高,但笔者通过对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1418人的判决分析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被告人均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部分自己用于单位或集体公务支出未报销的单据,法院采信该证据后,将这部分款项相应扣除,把剩余部分作为贪污受贿的最后认定数额进行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将贪污或收受贿赂的赃款用于了公务支出,没有据为己有,从而对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判决。笔者通过上网搜索发现,这样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多有存在。
        那么,用于公务的这些支出应否从犯罪所得中扣除呢?笔者认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将贪污受贿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一种事后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中国传统节日和节日风俗
        经适房转商品房一、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上看,贪污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受贿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占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结果就不可逆转。
        二、贪污受贿犯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种形式
        贪污罪中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之后,犯罪形态即已完成;受贿罪中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之后犯罪形态也即完成,犯罪行为即达既遂。行为人无论是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公务支出,均属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的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构成。
        三、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结果犯,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即犯罪既遂
        根据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标准,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达到了既遂。这里的占有应当是客观上使公共财物脱离了单位控制并置于自
己控制之下。一旦行为人将公共财物的控制权转移,就构成了贪污罪,而不论其在控制了公共财物后是将公共财物自我消费还是用于其他用途。而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就全部完成,并不要求实际占有该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可以是自己收受,也可以是特定关系人(第三人)收受请托人的钱物。行为人贪占的财物或收受财物的用途都是行为人的后续行为,不应改变贪污受贿的性质,也不应与贪污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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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用于公务开支的款项予以扣除,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将造成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
        如果将用于公务开支的款项予以扣除,无疑使犯罪嫌疑人认为,即使贪污了公共财物,如果事发后将这些款物用于看似合理的用途,这部分将不会被追究。在这种心理预期的支配下,行为人可以放心的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一旦听到案发的风吹草动,只要制造已将贪污贿赂所得赃款用于了合理用途的假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无异于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预留了一个脱罪空间,助长了其犯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