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 1. 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 只是玻璃而已”,而甲误信A的话又将该钻石丢 弃路边,随后A将该钻石取走。A始终就是以取得 该钻石的意思而欺骗甲。 2.鱼市场乙老板将鱼分成很多箱,并在箱上标上 价格,购鱼者B趁该老板乙不注意的时将别箱的 一些鱼放入想购买的鱼箱内,而该老板并未注意, 亦未重新数过(称过),仍以原价卖给B。 好好思考 1. 甲乙的蛋糕是不是一样的.. 2.AB是一样的方式取得蛋糕 么. 蛋糕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 第一、生产。 第二、先占。 第三、添附。 第四 善意取得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第六、拾得遗失物。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 甲蛋糕的归属?
在路边捡到真钻石,该钻石是遗失物 还是遗忘物? 占有的几种学说 管有说 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 处分可能状态说。 支配说。 事实上支配说。 AB怎么动的蛋糕 常见几种方式 暴力强迫方法 斗鱼女主播mini秘密盗窃 隐瞒真相欺骗 直接夺取 非法占有代管物 你想到了哪些罪名? 抢劫罪、盗窃、、抢夺罪、侵占罪 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 侵占挪用型财产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罪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在合理性 具体罪 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 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
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 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 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 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抢夺罪和抢劫罪 区别变形在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行为人实 行抢夺行为时,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 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五星大饭店续集小说 迫不敢抗拒。这就是关键区别 正确认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秘密窃取”还是“隐瞒事实真相”,盗窃罪以秘密窃取 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致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合法占 有者参生错觉和信任感,自愿或者主动将财物交给行 玛雅金字塔为人,即如果行为人用骗术获取财物,就应该构成罪, 如果行为人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 就构成盗窃罪 对于叫 如果
行为人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就构成盗窃罪。对于叫 交织着犯罪和盗窃犯罪的行为,就要看被害人处分财 物的情况,如果被害人给予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就构成诈 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被好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 财物就属于盗窃罪。 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以旧 换新,以次换好案件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第一,B虽 然采取欺诈手段,但多得的鱼井不是欺诈手段完成的,而 是乘售货员不备时,秘密换取的,因而对其获取财物起决 定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 第二,罪是受害人上当受骗后,在错误认识下,有意 识地处分(交付)财产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 并不是因为卖 识地处分(交付)财产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并不是因为卖 鱼的老板陷于错误认识后,有意识的处分其他鱼,即将真 鱼交给B拿走,售货员虽有将另一筐鱼交付B的行为,但 只是让其选购,并不是让其拿走。B将其他框的鱼调换进 去,是老板所不明知的,因而不是老板有意识处分的结果, 而是B秘密窃取的结果。 盗窃罪于侵占罪区别关键 侵占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务,对自 己的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 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 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所以关键在于财物归谁所有,是否脱夏河洛洛洛分手原因 离占有。 现在你知道案例是什么罪么?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2.关于遗忘物的占有问题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遗忘物”,在文字用语上与物权法第109-114条规定的“遗失物”存在差异。由此,引起了刑法理论上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应当区分的争论。〔47〕 本文赞成区分遗失物与遗忘物。根据日常用语的可能文义来理解,遗忘物通常是指忘记把财物从离开地点带走,而遗失物一般则是指忘记了财物所处的地点。这两种“忘记”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而是意味着,原占有人对财物的事实控制力存在重大差异。〔48〕在遗忘物的场合,原物主忘记的内容仅仅是没有将财物随身带走,但是正如本文所述,随身携带并不是维持占有的必要条件,原物主因忘记带走财物而
导致与财物的空间距离越来越远这一点,并不会直接导致占有的脱离。只有在财物处于公共空间(例如马路、商场、地铁、公交车)而又经过时间的消磨之后,原物主才会逐渐丧失对该遗忘物的占有,此时,该遗忘物己经变为彻底失去控制力的遗失物。在此之前,取走该遗忘物的,客观上属于打破他人的占有,应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此种情形按侵占罪论处。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依笔者之见,《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属于法律拟制。换言之,若没有该款规定,则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本应按盗窃罪论处。按照本文观点,该款中的“埋藏物”与“遗忘物”一样,都属于没有脱离占有的财物。”因为在汉语语境中,没有人会把无意中遗落在地上并最终被泥沙埋没的东西称作“埋藏物”,“埋藏物”应当是指被人因某种原因而故意埋藏于某处的财物,也不会有人认为故意埋藏财物就是为了要忘记财物埋藏于何处。因此,对于埋藏物而言,它完全符合本文界定占有时所说的故意被放置于某个物理空间之内的财物,埋藏人对于埋藏物的事实控制力客观存在,也能够得到社会一般观念认同。所以,埋藏物属于处在埋藏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尽管这种占有可能很弱。因此,对于这种本来没有脱离占有的遗忘物和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本均应构成盗窃罪。但是,在刑事政策上应当考虑到,
从生活经验来看,行为人通常未必会认识到这在客观上是仍然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而是会当作无人占有之物而占为己有。对于这种以主观上的侵占故意而客观上实现了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比。〕一般也会依错误理论按照处罚较轻的侵占罪论处。因此,以法律拟制的方式,对于此类行为统一地规定在第270条第2款中按照侵占罪论处,就是一种合理且效果良好的立法技术的展现。 不同于“遗忘物”是指忘记被带走的财物,“遗失物”则是指忘记了处于何地的财物。没有人能够在事实上控制一个根本不知处于何地的财物,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原占有人己经在丧失了对财物的事实控制力,当事实因素为零时,占有亦随之消失。将这种无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而拒不退还的,应当按照第270条第1款处理。X51〕这涉及到如何理解第1款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含义。依笔者之见,不宜将“代为保管”缺乏根据地限制解释为受他人委托而归行为人占有的状态,而应当将其解释为对财物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即该财物对于行为人而言,只能是属于一种“代为保管”的状态而不能对其僧居所有人地位。无论是受委托存管的财物,还是无因管理的财物,也无论是死者的遗留物,还是他人的遗失物,就其在法律性质上对行为人而言只能属于“代为保管”而不能僧居所有人这一点而言,都是相同的。这样一来,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自己实际占有的财物,也包括无人占有的财物(遗失物和死者遗留物)。如果行为人对这些代为保管的财物以所有人僧居(非法据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
案例分析报告
1、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而甲误信A的话又将该钻石丢弃路边,随后A将该钻石取走。A始终就是以取得该钻石的意思而欺骗甲。
(一)在本案1中,一共有3个行为。
第一个行为,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
A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真相对甲实施欺骗行为,并使甲产生错误认识。
第二个行为,甲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将钻石抛弃,丧失了占有。
第三个行为,A取得该钻石。
(二)本案是关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法益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各种行为的性质也认定。焦点问题在于,甲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甲是否对拾得的的钻石具有占有权?
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本案中的钻石属于遗失物。在行为发生期间,甲对于钻石是否具有占有权或是具有占有状态?有些学者(法律教育网)
www.chinalawedu/news/1900/21/2004/8/re07052648341184002146924_127389.htm
ladygaga宣布分手认为可以将遗失物并入刑法270条第一款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由此可以得出甲对钻石具有占有状态。A杨幂冯绍峰主演的电视剧骗取甲所拾得的钻石会使甲在一定程度上遭受财产损失。
(三)罪,实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何为财产损失呢?
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上以罪为中心展开的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法律财产说认为,一切财产罪都是侵害财产上权力的犯罪。换言之,刑法规定财产罪是为了保护民事法上的权利。因此,财产犯罪的的成立不以行为造成经济损害为前提,只要侵害了民事法上的权利,即使没有经济上的损害,也成立财产犯罪;反之,只要没有侵害权利,即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成立财产犯罪。其基本的理由是,经济生活中村挨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财产关系,哪些内容受秩序保护,有规制私人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决定,决定的表现是民事法上的权利。基于法律的财产说,第三人从盗窃犯那里骗取所盗财务,由于没有欺骗原所有权人,故不成立罪,这显然有违刑法中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的缺陷。
经济的财产说则认为,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因而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经济价值一般与金钱价值等同,金钱上的得失就是判断有无损害的标准。基于这种学说,如果行为侵害了金钱价值的利益,只要提供了相当的对价,没有造成金钱价值的整体减少的,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财产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罪,这明显缩小财产犯罪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没有可行性的。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也称折中说,认为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违法的利益除外)、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参见张明楷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三版 702页)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可以将此案中的钻石作为财产犯的法益。A虽然不是该钻石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但他作为钻石的代为保管人,他有归还的义务。
此案中A明知甲捡到的是真钻石,为了得到钻石,获得非法利益,欺骗A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从而使甲丢弃钻石,接着获得钻石。A隐瞒事实真相,实施欺骗行为,,使甲产生错误认识,作出丢弃钻石的处分行为,并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A的行为符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A实施了欺诈行为,甲也基于A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以A的行为构成罪的既遂。
罪侵犯的客体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受害人并不必然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财产的管理人。在行为发生时,A对钻石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力,不管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
2、鱼市场乙老板将鱼分成很多箱,并在箱上标上价格,购鱼者B趁该老板乙不注意的时将别箱的一些鱼放入想购买的鱼箱内,而该老板并未注意,亦未重新数过(称过),仍以原价卖给B。
依据案情可以得出,此案涉及的同样是财产犯罪。鱼老板将鱼分成不同的箱子装上,显然不同箱子里的鱼价值是不同的,而购鱼者B乘老板不注意将别的鱼放入想够买的鱼箱里,明显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意思,获得利益。B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罪,以及盗窃罪,也有可能是无罪。
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依据刑法270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属于身份犯。此案中的B并不是除所购鱼箱之外的鱼的占有者,不具备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因此,B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占罪。
2、行为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代为保管”是指受了委托而占有,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此案中的行为人B并没有得到老板的委托而是偷偷的将老板所占有的鱼放入自己所购的鱼箱内,对象也不符合。所以排除侵占罪的可能。
行为是否构成罪?
依据刑法266条的相关规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构成罪的基本要求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主动地处分财产。本案中行为人的“趁老板不注意”所实施的行为看似隐瞒真相,但并没有达到的条件。鱼市场老板并
不是因为B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才将那些不该卖出的鱼“无偿卖给”B.。所以B的行为也不构成罪。
是否构成盗窃罪?
依据刑法264、265条的规定可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参见张明楷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三版 724页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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