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名 | 主 体 | 主观方面 | 客 体 | 客观方面 | 刑 罚 | 可并没收财产 | 剥夺政治权利 | 备 注 | |||||
1 | 背叛国家罪 | 中国公民 | 直接故意 |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死刑 | √ | √ | |||||
2 | 分裂国家罪 | 一般主体(既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 直接故意 | 国家统一 |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组织:召集多人进行活动; 策划:暗中制定行动 实施:将内容付诸行动 行为犯,不论在什么阶段,都构成本罪 | 其他参加的 | 积极参加的 |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 | 死刑 | √ | √ | 与背叛国家罪发生法条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前者定罪。 | 从重处罚: 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这几条罪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3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国家统一 | 口头、书面方式煽动他人进行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 |||
4 | 武装叛乱、 罪 | 叛乱:中国公民;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 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 | 其他参加的 | 积极参加的 |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 | 死刑 | √ | √ | 从重处罚: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5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一般主体 窃据国家要职及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为主 | 直接故意 | 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 其他参加的 | 积极参加的 |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 | × | √ | √ | ||
3五证合一是哪五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6 | 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 | 一般主体 | 故 意 (直、间) | 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 |||
7 | 资助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活动罪 | 境内外 机构,组织,个人 | 直接故意 | 国家安全 | 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 境内组织、个人实施的以上6罪 | 直接责任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 |||
8 | 投敌叛变罪 | 中国公民 | 直接故意 | 国家安全利益 | 1自动投靠敌垒,为敌人效力 2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 3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死刑 | √ | √ | 投敌叛变罪定罪 1、投敌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不是牵连犯2、叛逃后又加入敌方营垒,是牵连犯;3.一般变节行为(非心甘情愿地投敌,没有帮助敌人危害国家,不作此罪论处) | ||
9 | 叛逃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故 意 | 国家安全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在叛逃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 5年-10年有期徒刑 | × | √ | √ | 从重处罚: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犯叛逃罪(无论秘密是否泄露) 数罪并罚 叛逃后又参加间牒组织,接受间谍任务 | ||
10 | 间谍罪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 国家安全 |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只要实施一个行为,即以此罪论处;都实施也只构成一个 | 情节较轻的: 3年-10年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指参加了组织,为经行具体活动,未带来实际损害。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死刑 | √ | √ | 1.在机构从事杂务,不以此罪论处; 2.区分其与预备行为或预备犯。 | ||
11 | 为窃取、 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家 秘密、情报罪 | 一般主体 | 故 意 (动机不影响定罪) | 国家安全利益 | 为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 情节较轻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 5年-10年 | 情节特别严重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死刑 | √ | √ | ||
12 | 资敌罪 | 中国公民 | 直接故意 | 国家安全 | 战时提供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 情节较轻: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死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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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主体 | 主观 | 客体 | 客观 | 刑罚 | 死刑 | 单位 犯罪 | 数罪并罚 | 备注 | ||||
1 | 放火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公共安全 |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作为与不作为(防火员的消除火灾隐患义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至人重伤,死亡,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 | 危险犯行为犯结果加重犯:造成危害结果 |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2 | 决水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公共安全 | 银两决溃水或防水提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 可作为与不作为(不关大坝水门) | 同上 | 同上 | √ | 危险犯 | ||||
3 | 爆炸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同上 | 同上 | √ | 危险犯 | |||||
4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一般主体(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不能是单位) | 故意 (直、间) | 公共安全 |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火影女忍者污图多到你看不玩 同上 | 同上 | √ | 毒害牲畜家禽的,按故意毁坏财物罪 | 危险犯 | |||
*5 |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行为。(自焚、自爆;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属于这一块) | 同上 | 同上 | √ | 危险犯 | |||||
6 | 失火罪,过失决水, 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般主体 | 过失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 公共安全 | 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点火烧荒,造成山林火灾,仍为失火罪 | 造成重大损失,情节较轻 | 至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实害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年-7年有期徒刑 | ||||||||||||
7 | 争奇斗艳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交通运输安全 | 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期间的),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盗窃零件只是破坏并造成危险的,构成该罪;常盗且数额较大的,为造成为危险的不构成该罪 2.以防火方法进行破坏,防火罪与该罪法条竞合时,以放火罪论处; 3.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造成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危险犯 |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 ||||||||||||
8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交通运输安全 | 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 同上 | 同上 | √ | 危险犯 | ||||
9 | 破坏电力设备, 易爆易爆设备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电力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 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同上 | 同上 | √ | 危险犯 | ||||
10 | 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 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备的行为 | 3年以上 ,7年以下 | 七年以上有期 | 危险犯 | |||||
11 |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罪 | 一般主体 | 过失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 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 造成严重后果 | 实害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年-7年有期徒刑 | ||||||||||||
12 | 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公共安全 |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区分既遂与未遂:意图参加未得逞、误认为是而参加(情节比较严重),以未遂论处。 | 其他参加的: | 数罪并罚 还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 | 危险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
13 | 劫持航空器罪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 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正在配装的不会直接构成危害的不构成此罪 | 致人重伤,死亡,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 √ | 危险犯 |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死刑 | ||||||||||||
14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一般主体 | 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危险犯 | ||||||||
5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
15 | 暴力危机飞行安全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人员(驾驶、服务、乘坐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危险犯 |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5年以有期徒刑 | ||||||||||||
15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直、间) | 破坏广播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危险犯 | ||||||
3年-7年有期徒刑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罪名 | 主体 | 主观 | 客观 | 刑罚 | 死刑 | 单位 犯罪 | 数罪并罚 | 备注 | |||||
死刑 | |||||||||||||
16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 | 一般主体 | 故意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情节严重的: | √ | √ | 危险犯 |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 ||||||||||||
17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强制制造、销售企业 | 故意 |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贫寒总制造,配售支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支 3非法销售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支 | 情节严重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双罚制 | 危险犯 | ||||||
5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
18 | 盗窃、抢夺支、 弹药、爆炸物罪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 情节严重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 | √ | 危险犯 |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19 |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罪 | 一般主体 | 直接故意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 √ | 危险犯 | |||||||
20 | 非法持有、私藏 支弹药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情节严重的: | 危险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3年-7年有期徒刑 | ||||||||||||
21 | 非法出租、出借 支罪 | 依法配备公务用或依法配置支的人员 | 故意 | 1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 2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支的,造成严重后果 | 情节严重的: | 双罚制 | 危险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 3年-7年有期徒刑 | ||||||||||||
22 | 丢失支不报罪 |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 | 过失 |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丢失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造成严重后果: | 实害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23 | 非法携带支,弹药, 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携带物为: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2进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 情节严重的: | 危险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
24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航空人员 (包括空勤、地面人员) | 过失 | 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飞机坠毁,人员死亡 | 实害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年-7年有期徒刑 | ||||||||||||
25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 | 过失 | 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实害犯 | ||||||
同上 | 同上 | ||||||||||||
26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的 职工 | 过失 |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 实害犯 | ||||||
同上 | 同上 | ||||||||||||
27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 | 过失 |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负责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 实害犯 | ||||||
同上 | 同上 | ||||||||||||
28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 | 过失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 实害犯 | ||||||
同上 | 同上 | ||||||||||||
29 | 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直接责任人 | 过失 |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实害犯 | ||||||
同上 | 同上 | ||||||||||||
30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 | 过失 |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严重后果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单罚制 | 实害犯 | |||||
同上 | 同上 | ||||||||||||
31 | 交通肇事罪 | 一般主体 | 过失 | 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至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数罪并罚 肇事后杀人灭口 | 实害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年-7年有期徒刑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32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 过失 |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单罚制 | 实害犯 |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罚金 | 5年-10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
罪名 | 客观 | 刑罚 | 可单处罚金 | 死刑 | 单位 犯罪 | 备注 | ||||
1 | 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 销售金额5万元-20万元: | 销售金额20万元-50万元 | 销售金额50万元-200万元 |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 | √ | √ | 双罚制 |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2年-7年有期徒刑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
并处或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50%-2倍 | 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50%-2倍 | 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50%-2倍 | 并处罚金:销售金额50%-2倍 没收财产 | |||||||
2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致人死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 | √ | 双罚制 | 危险犯 | |
明知假药进行生产、销售,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并处或单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没收财产 | ||||||||
3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明知是劣药进行生产、销售 | 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双罚制 | 实害犯 |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
并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没收财产 | |||||||||
4 | 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 | 陈敏之电影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 | √ | 双罚制 | 危险犯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3年-7年有期徒刑 | 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
并处或单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 | |||||||||
5 | 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致人死亡,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 √ | √ | 双罚制 | 行为犯; 发生危害结果为结果加重犯 |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5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并处或单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没收财产 | ||||||||
6 | 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双罚制 | 行为犯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
并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没收财产 | ||||||||
7 | 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严重后果: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双罚制 | 实害犯 |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并处罚金同上 | 并处罚金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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