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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0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红兰王勇陈瑶
【审理法官】王红兰王勇陈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新;杨世雄
【当事人】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新杨世雄
【当事人-个人】廖建新杨世雄
【当事人-公司】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卷发棒用法
【代理律师/律所】胡卫东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贺征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昌伟锋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卫东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贺征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昌伟锋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卫东贺征昌伟锋
【代理律所】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
陈奕迅 老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第几个教师节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廖建新;杨世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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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正通公司应否对廖建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正通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务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世
雄,对于杨世雄招用劳动者廖建新,正通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诉人正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韵艺个人资料【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17: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1.正通公司从恒大上林苑建设方处承包了该项目地下车库入口雨棚钢结构安装制作工程,并由杨世雄负责该雨棚钢结构的制作工程,廖建新系杨世雄聘请或招用进入该工程从事雨棚钢结构加工焊工工作,并接受杨世雄管理。2.2020年5月11日,廖建新在恒大上林苑南栋的地下车库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长沙市星沙年轮骨科医院。3.廖建新因受伤事宜于2020年9月以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和正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4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通公司对廖建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正通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正通公司承包了恒大上林苑地下车库入口雨棚安装制作工程,并由杨世雄负责该工程安装制作,廖建新系杨世雄聘请或招用进入该工程从事雨棚钢结构加工焊工工作。正通公司主张与杨世雄存在承揽关系,未提交承揽协议或其他足以证实承揽合同成立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加之,正通公司无法证明杨世雄除为正通公司承包的该项目外以外还承建了工地其他的项目,可推断廖建新受杨世雄邀请系在正通公司承包的涉案项目从事相关工作,廖建新在该工地工作时受伤的事实亦有仲裁笔录作证。故一审法院认定正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世雄,对该自然人杨世雄招用的劳动者廖建新,正通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正通公司对廖建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驳回正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正通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正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正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廖建新并非正通公司员工,也非正通公司招聘人员,不受正通公司管理考核,其工资由杨世雄按天结算,且雨棚制作并不需要专业资质。2.正通公司与廖建新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一审法院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应由杨世雄承担雇佣侵权责任。
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新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0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鑫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30299P。
口腔医学技术是学什么的 法定代表人:李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东,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征,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伟锋,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世雄。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建新、杨世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正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正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廖建新并非正通公司员工,也非正通公司招聘人员,不受正通公司管理考核,其工资由杨世雄按天结算,且雨棚制作并不需要专业资质。2.正通公司与廖建新
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一审法院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应由杨世雄承担雇佣侵权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廖建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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