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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1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军罗燕青林海波 
【审理法官】刘军罗燕青林海波 
贺军翔【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占国;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持兵;陆升长 
【当事人】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占国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持兵陆升长 
【当事人-个人】李占国郑持兵陆升长 
【当事人-公司】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昌雄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郑大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昌雄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郑大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昌雄郑大岸 
【代理律所】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朱雨辰民终字 
【原告】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占国;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持兵;陆升长 
【本院观点】本义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三、四不能证明其使用公章的唯一性,不足以证明拟证明的方向,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义劳务公司是否是本案的涉案主体,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义劳务公司是否是本案的涉案主体,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占国受聘本义劳务公司做木工装模在工作中受伤本义劳务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义劳务公司上诉主张未与成益公司签订《桂阳县福莱森商业广场项目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公章系他人伪造,为此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限定其庭审后三日内提交报案材料,本义劳务公司至今未提交。根据庭审询问,本义劳务公司自认胡杜强系该公司股东,而成益公司陈述胡杜强与其项目部经理郑持兵相识,且
与邓楚平一起参与业务洽谈和签约。成益公司根据本义劳务公司出具给邓楚平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本义劳务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承包工程分包资质证等相关资料与邓楚平等相关人员签订合同,尽到了审查义务,可以认定邓楚平等人的行为系受本义劳务公司委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本义劳务公司承担。故本义劳务公司主张他人冒用该公司名义与成益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其不是责任主体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义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祁天道为什么娶米菲【裁判结果】一建考试科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9元,由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3:57:56 
【一审法院查明】李占国辩称,本义劳务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占国是在本义劳务公司做事才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成益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可以证实,一审法院
在认定事实方面没有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成益公司承包了桂阳县福莱森商业广场项目,将广场项目中部分工作发包给本义劳务公司,李占国受聘于本义劳务公司做木工装模。2018年3月11日,在工作时从高处摔下受伤,被送往桂阳县中医医院,住院137天,花费医疗费25354.95元,出院诊断为骨折病气血淤症,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肺挫伤,创伤性左侧血胸,出院医嘱为清淡饮食,不适随诊。对于李占国的伤情,2018年8月13日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工伤伤残。李占国从2011年10月1日起居住在桂阳县城,工资为300元天。另查明郑持兵是成益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陆升长是本义劳务公司聘请的劳工,为本义劳务公司工作。成益公司代为支付8000元,陆升长代为支付4000元给李占国,李占国多次成益公司、本义劳务公司、郑持兵、陆升长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本义劳务公司认为对该公司的认定都是错误的外,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占国2018年3月10日受聘于本义劳务公司为成益公司工作,本义劳务公司给李占国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现李占国在工作中受伤,本义劳务公司并未在庭审中主张李占国有责任,本义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中李占国只主张108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护理费,
予以认可。李占国受伤的损失如下:1.费25227元;2.伙食补助费:108天×100元天=10800元;3.营养补助费酌定:108天×30元天=3240元;4.护理费:10070元(2017-2018年农林牧渔业34031÷365×108天);5.伤残赔偿金(2017-201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3948元×18年×20%=122212.8元;6.误工费:每天工资300元,108天×300元天=32400元;7.精神抚慰金(李占国伤残为九级,每级5000元):10000元;8.鉴定费:1500元;9.交通费酌定:300元。以上1-9项合计215749.8元,由本义劳务公司支付,其中成益公司代为支付的8000元,陆升长代为支付的4000元,由成益公司、陆升长与本义劳务公司、李占国自行协商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占国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15749.8元;二、驳回原告李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19元,由被告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义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李占国的
诉讼请求或判决驳回李占国对本义劳务公司的起诉;2、由李占国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义劳务公司未曾知悉成益公司,不熟悉郑持兵,更没有在桂阳县福莱森广场承包建筑劳务,也不认识邓楚平。本义劳务公司成立至今在郴州无任何建筑劳务业务,也没有给李占国发放过工资,至今不知道陆升长、李占国是何人,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成益公司承包了桂阳县福莱森商业广场项目,将广场项目中部分工作发包给本义劳务公司,李占国受聘于本义劳务公司做木工装模"这一事实错误。本义劳务公司质疑他人故意,非法盗用本义劳务公司名称,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支持本义劳务公司上诉请求。综上所述,本义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占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宥胜民事判决书
(2020)湘10民终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通益社区一环北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赫山区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雄,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与民生路交汇处城南美景商住楼A栋21A01室。
     法定代表人:邓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持兵。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陆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本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义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占国及原审被告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益公司)、郑持兵、陆升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