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兴旺城市借鉴兴旺国家“绿卡”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方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下面是为大家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欢送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
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
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适
用本方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
享受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根
本公共效劳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效劳管理
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林苇茹
供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根
本公共效劳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方案,保
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
开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立、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效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效劳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效劳。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承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
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
高阳公主辩机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立、国土资源、教育等行
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
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
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
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决
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
劳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立、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
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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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
社区登记效劳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
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
效劳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
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识别或者遗失的,《北京
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
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识别而换领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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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
彩妆需要哪些化妆品
中国经典电影排行榜记效劳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
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
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
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
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
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受理;已经受理的,终
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
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公安
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
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
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本公共
效劳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效劳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效劳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
的公共效劳和便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