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9〕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 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刘小慧个人资料二OO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十章 附 则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R121 | 教育设施用地 |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 |||
R122 |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 |||
R13 | 道路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 |||
R14 | 绿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注:原文“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删除,勘误) | |||
R2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R221 | 教育设施用地 |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 |||
R222 |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 |||
R23 | 道路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 |||
R24 | 绿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含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用地)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R321 | 教育设施用地 |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 |||
R322 |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服务理念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 |||
R33 | 道路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R34 | 绿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 |||
R4 | 四类居住用地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 |||
R4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R421 | 教育设施用地 |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 |||
R422 |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 |||
R43 | 道路用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R44 | 绿地 |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社)区及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
C21 | 商业用地 |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 |||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 |||
C23 | 商务办公用地 |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 |||
C24 | 服务业用地 |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 |||
C25 | 旅馆业用地 |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C26 | 市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C35 | 影剧院用地 |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
C36 | 游乐用地 | 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
C4 | 体育用地 | 居住(社)区级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 |||
C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 |||
C511 | 综合医院 |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 | |||
C512 | 专科医院 |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 |||
郭美美复出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
C53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C6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
C64 | 特殊学校用地 |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
C9 |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用地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一般性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
W | 仓储用地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W1 | 普通仓库用地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和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 | |||
W2 | 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
W3 | 堆场用地 |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T1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T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 |||
T21 | 高速公路用地 |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 |||
T22 |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 |||
T23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T3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地面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T4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 |||
T41 | 海港用地 | 海港港口用地 | |||
T42 | 河港用地 | 河港港口用地 | |||
T5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 |||
S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道路、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S1 | 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 |||
S111 | 快速路用地 |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 |||
S112 | 主干路用地 |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 |||
S12 | 次干路用地 |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 |||
S13 | 支路用地 |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 |||
S19 | 其他道路用地 | 黄磊老婆孙莉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 |||
S2 | 广场用地 |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 |||
S22 |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 |||
S3 |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S3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S32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王亚彬个人资料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
四时田园杂兴其古诗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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