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除了离婚、财产问题外,⼦⼥抚养问题是⼀个极其重要的焦点问题。不少⽗母认为孩⼦是其希望所在,因⽽为了取得⼦⼥抚养权,可谓绞尽脑汁,不惜付出⼀切代价。那么,法院在确定⼦⼥由谁抚养的问题上,究竟会考虑哪些原则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知识。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核⼼原则:⼦⼥利益最⼤化
对于⼦⼥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2021.1.1⽣效)第⼀千零⼋⼗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权虽是⽗母对其⼦⼥的⼀项⼈⾝权利,但⽆论⽗母如何争夺⼦⼥的抚养权,⼦⼥都不是⽗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母双⽅的抚养能⼒条件、家庭各⽅⾯的因素和⼦⼥年龄、照顾⽆过错⽅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切,都离不开“⼦⼥利益最⼤化”的核⼼原则。这⼀原则,贯穿于⼦⼥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根据⼦⼥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抚养权,《民法典》(2021.1.1⽣效)第⼀千零⼋⼗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则进⼀步细化为根据⼦⼥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周岁以上不同年龄段作为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
列宁简介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天津购车摇号
违规停车多少(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
(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除了上述明确规定外,很多⽗亲可能会认为两周岁以下⼦⼥的抚养权肯定归⼥⽅,其实并不尽然。⽐如笔者多年前就为男⽅争取了两周岁以下⼉⼦的抚养权,事因⼉⼦出⽣后不久,⼥⽅在与男⽅争吵后就独⾃回娘家,留下嗷嗷待哺的⼉⼦由男⽅照顾,与绝⼤多数母亲不同,这位母亲在回娘家时并没有把⼉⼦⼀起抱⾛,这⾜以证明⼥⽅缺乏对⼉⼦的照顾责任意识和应有的母爱,后来法院判决⼉⼦由⽗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
(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其他⼦⼥,⽽另⼀⽅有其他⼦⼥的;
(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3、⼦⼥⼋周岁以上
⽗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水浒传人物简介已满⼋周岁的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为能⼒⼈,他们有⾃⼰的⽣活诉求和愿望,尊重⼦⼥的个⼈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应考虑⼋周岁以上⼦⼥的意见,也即是说⼦⼥的意见很关键,⼦⼥的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往往决定着抚养权的归属。但在实际过程中,有的⼦⼥⾯对⽗母
离异没有⼼理准备,⾮常痛苦,根本不想⽗母离婚。在选择跟谁⽣活时,有的既不想得罪⽗亲也不想得罪母亲,不论是⽗母哪⼀⽅询问都表⽰愿意跟该⽅⽣活;有的在表达跟随⽗亲还是母亲⽣活时存在着摇摆,有的甚⾄不愿或拒绝选择;⽽有的由于对事务的认知能⼒并不准确和全⾯,可能因为惧怕暴⼒、崇拜权威、⽣活需要等各种原因⽽⽆法判断如何选择才能符合⾃⼰的最⼤利益,因⽽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判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意见是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因素。
三、考虑双⽅⽗母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原则
⽗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活环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活教育环境,较⾼的⽂化修养,⾼尚的道德品⾏,良好的性情,能给⼦⼥树⽴良好的榜样,给予⼦⼥较好的教育,⽆疑有利于⼦⼥的健康成长,因⽽,当⼀⽅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时,则应优先考虑⼦⼥由该⽅抚养。但在实践中,“唯经济论”的现象必须值得重视。我们不否认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会给⼦⼥较好的⽣活环境,但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并不⼀定就有利于⼦⼥的健康成长,⽗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为重要。⼀⽅的经济条件就那么重要?其实不然。《民法典》(2021.1.1⽣效)第⼀千零⼋⼗五条:“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基于此,即使⼀⽅的经
济条件或居住条件不如对⽅,但在⼦⼥需要时,没有直接抚养的对⽅完全应当根据⾃⼰的经济情况给予⼦⼥合理的抚养费以保证⼦⼥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劣势完全可以由对⽅给予⼦⼥的抚养费弥补,因⽽不能将⼀⽅的经济条件摆在太过重要的位置,直接抚养⽅的综合素质更为重要,经济条件不⼀定有利于⼦⼥利益的最⼤化。
四、照顾⽆过错⽅原则
《民法典》(2021.1.1⽣效)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在离婚时⼀⽅有以上⾏为的,该⽅就是明显的过错⽅。⽽在《民法典》(2021.1.1⽣效)规定的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为,或者欺骗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存在上述情形之⼀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该⽅有着⼀定的过错。⼀⽅有违法犯罪⾏为以及各种不良⾏为导致离婚的,因该⽅不具备公民遵纪守法的基本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不仅不能给⼦⼥树⽴良好的榜样,有的甚⾄直接给⼦⼥带来不良的影响,⽐如⽗母⼀⽅有赌博、、家庭暴⼒等⾏为,如果直接由其抚养,则极有可能给⼦⼥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后为⼦⼥所仿效,被⼦⼥移植到他未来建⽴的家庭中,严重影响⼦⼥的⼼理健康。尤其是直接对⼦⼥实施家庭暴⼒的,不仅不能让其取得⼦⼥抚养权,根据《反家庭暴⼒法》第⼆⼗⼀条规定,监护⼈实施家庭暴⼒严重侵害被监
护⼈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指定监护⼈。因⽽,让过错⽅承担不利后果,照顾⽆错⽅,⼦⼥由⽆过错⽅抚养,就是对⼦⼥利益的最⼤保护。⼴东省⾼级⼈民法院、⼴东省⼈民检察院、⼴东省公安厅、⼴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法[2000]18号)第⼗五条就明确规定“⼦⼥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过错⽅、有利于⼦⼥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就体现了⼦⼥抚养权应按有利于⽆过错⽅的原则确定。
五、不当⾏为得以抑⽌原则
在⼦⼥抚养权争议案件中,不时存在着⼀⽅当事⼈为了争得⼦⼥的抚养权或存在报复⼼⾥,采⽤各种⼿段控制⼦⼥,如藏匿⼦⼥,拒绝对⽅联系、探视⼦⼥,或将⼦⼥私⾃带离甚⾄抢⾛后离开居住地,或私带⼦⼥出境等情况,此种⾏为严重影响⼦⼥的正常⽣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款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在实践中,也有些法官考虑到执⾏的压⼒,⽽⽆视甚⾄放纵⼀⽅将⼦⼥带离原居住地的⾏为,判决⼦⼥由带离⽅抚养,客观上起到了⽀持、怂恿抢夺⼦⼥的⾏为,⽆异于欺善怕恶,显然不利于诚实信⽤、惩恶扬善良好社会风⽓的形成。笔者曾经代理的⼀个案件,在庭审时法官询问男⽅,男⽅称⼉⼦由其抚养将不同意⼥⽅探视,其后法院认为男⽅⾏为不当⽽判决由⼥⽅抚养⼉⼦。笔者对此是赞许的。任何⽗母⼀⽅将未成年⼦⼥作为控制的私⼈⼯具,利⽤⼦⼥给对⽅设置种种障碍,不让对⽅探望⼦⼥或者以达到继续控制对⽅的⽬的,完全可以认定该⽅达不到教育⼦⼥的基本素质要求,阻⽌、割裂⼦⼥与⽗母的正常联系是不⼈道的,也⾮常不利于⼦⼥的
⾝⼼健康和成长。因⽽,在确定⼦⼥抚养权时,对抢夺、藏匿⼦⼥、拒绝对⽅探视⼦⼥等不当⾏为必须予以禁⽌,并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即让抢夺、藏匿⼦⼥、拒绝对⽅探视⼦⼥的⼀⽅反⽽不能取得⼦⼥的抚养权,以达到禁⽌该种不当⾏为并警⽰他⼈的社会效果,因⽽应确⽴不当⾏为得以抑⽌原则。《佛⼭市顺德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试⾏)》(2011年8⽉)第⼗⼆条就规定“离婚时,夫妻双⽅均主张抚养权,⽣效裁判⽂书确定⼦⼥由⼀⽅抚养,直接抚养⼦⼥⼀⽅多次恶意拒不协助另⼀⽅⾏使探望权,另⼀⽅可要求变更抚养权,⼈民法院⼀般应予以⽀持。”则是不当⾏为得以抑⽌原则的体现,该规定虽是变更抚养权的规定,但对于确定⼦⼥抚养权同样可以适⽤。实际上,对于此种不当⾏为,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为保全的规定作出裁定,责令不当⾏为⽅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包括责令当事⼈移交⼦⼥或禁⽌其藏匿⼦⼥、私带⼦⼥出境等。
六、照顾⼥⽅原则
“三个做官⽗,不如⼀个乞丐母”,说的就是母亲对⼦⼥的照料⾮⽗亲可⽐。⼗⽉怀胎,母⼦连⼼,孩⼦是母亲经过⼗⽉怀胎的⾟苦和⼀朝分娩的痛苦⽣下来,孕育⼀个新⽣命是不容易的过程,那份特殊的情感恐怕也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母亲才能体会,母亲照看孩⼦通常更加细⼼周到和体贴,在照顾⼦
⼥上母亲天然⽐⽗亲更有优势,因⽽考虑⼦⼥的抚养权时就应考虑男⼥双⽅不同的⽣理特征⽽对⼥⽅有所侧重,⽽适⽤照顾⼥⽅原则。《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时,⼥⽅因实施绝育⼿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处理⼦⼥抚养问题,应在有利⼦⼥权益的条件下,照顾⼥⽅的合理要求。”《佛⼭市顺德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试⾏)》(2011年8⽉)第六条规定“⽗母双⽅均要求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结合是否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抚养能⼒以及⼋周岁以上⼦⼥的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如上述条件相当,可以优先照顾⼥⽅,判决未成年⼦⼥归⼥⽅抚养。”则是照顾⼥⽅原则的直接体现。
七、⼦⼥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优先考虑原则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则是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优先考虑原则的体现,但应注意这⾥是⼦⼥“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在不少家庭中,⼦⼥与⽗母共同⽣活,祖⽗母或外祖⽗母只是到家中协助携带,⽗母仍直接抚养着⼦⼥,⼦⼥并不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此时祖⽗母或外祖⽗母到家中协助携带⼦⼥的事实只是可以参考的因素之⼀,⽽不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同时,由于隔代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祖⽗母或外祖⽗母对隔辈⼈的过分溺爱,以及⽼⼀辈教育⽅式、⽅法未必能适⽤现代教育等问题,有可能阻碍着未成年⼦⼥独⽴意识的形成和独⽴⾏为的发展,鉴于⽗母的亲⾃抚养和教育更有利⼦⼥的⾝⼼健康成长,在考虑适⽤本原则时,如⽗亲或母亲有更好的条件能够亲⾃抚养,则应不拘泥于本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更优先考虑能够亲⾃抚养的⽗亲或母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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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各抚养⼀个原则
在只有⼀个⼦⼥的家庭中,为争得⼦⼥抚养权,⽗母双⽅可谓互不相让、各出奇招。⽽在有⼆个⼦⼥的家庭中,则⼀般是⽗母双⽅各抚养⼀个⼦⼥,这既能全⾯照顾到⽗母双⽅的需求,⼜有利于双⽅的联系和探视权的相互⾏使,容易为⽗母双⽅所接受,⼆孩各抚养⼀个原则有⼀定的合理性。但在笔者接触的有些案例中,⽐如双胞胎⼦⼥由⽗母各抚养⼀个,对于⼦⼥来说他们接受不了。随着⼆孩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家庭有着⼆个⼦⼥,本来共同⽣活很融洽的兄弟妹因⽗母的离异⽽被突然分开,⼆孩各抚养⼀个原则是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值得深⼊探讨。当然,这⼀原则也有例外,⽐如在李-阳与其妻⼦李-⾦离婚案中,就⼦⼥抚养问题,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经征求年满⼋周岁的长⼥李-丽意见,李-丽表⽰愿意和母亲⽣活在⼀起,并且长期以来李*主要在家抚养三个⼥⼉,李-阳也认可李-⾦对⼦⼥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因⼦⼥与李-⾦长期共同⽣活,改变⽣活教育环境对他们的成长不利,⽽且李-阳经常出差在外,对⼥⼉的陪伴和照顾较少,从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保护妇⼥合法权益的⾓度出发,最终朝阳区⼈民法院判决三个⼥⼉均由妻⼦李-⾦抚养。
九、协议优先原则
《民法典》(2021.1.1⽣效)规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也即是说,如双⽅因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则根据双⽅的协议确定。同时,《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予准许”,允许⽗母双⽅协议轮流抚养。在不损害⼦⼥利益的前提下,上述规定均最⼤限度地尊重⽗母双⽅对于⼦⼥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共同协议,也即是协议优先原则。因⽽,必须提醒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时⽽依法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男⼥双⽅具有法律约束⼒,对于⼦⼥抚养所达成的条款也同样具有约束⼒,有的⽗母为了达到迅速解除不幸婚姻的⽬的⽽作出让步忍痛约定⼦⼥由对⽅抚养,这种做法就必须⼗分谨慎,因为根据协议优先原则,⼀旦后悔⽽请求变更⼦⼥抚养权,除⾮有法定情形,是难以得到法院⽀持的。
以上就是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现总结出法院在考虑⼦⼥抚养权时的九项原则。⽗母都享有对⼦⼥的抚养权,但在离婚或其他原因需要确定⼦⼥归哪⼀⽅抚养时,则涉及到⼦⼥抚养权的
李小璐不雅图片确定问题,在本⽂中对⼦⼥抚养权仅作狭义解释,指⼦⼥由⽗母⼀⽅或双⽅抚养的权利确定。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登陆店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