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
的若⼲具体意见的通知
最⾼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的通知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
(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
(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其他⼦⼥,⽽另⼀⽅有其他⼦⼥的;
(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描写人物外表的成语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准许。
7、⼦⼥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固定收⼊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或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或降低上述⽐例。
8、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次性给付。
9、对⼀⽅⽆经济收⼊或者下落不明的,可⽤其财物折抵⼦⼥抚育费。
10、⽗母双⽅可以协议⼦⼥随⼀⽅⽣活并由抚养⽅负担⼦⼥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的抚养能⼒明显不能保障⼦⼥所需费⽤,影响⼦⼥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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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般⾄⼦⼥⼗⼋周岁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其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般⽣活⽔平的,⽗母可停⽌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活的成年⼦⼥有下列情形之⼀,⽗母⼜有给付能⼒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但其收⼊不⾜以维持⽣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独⽴⽣活能⼒和条件的。
13、⽣⽗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
母抚养。
14、《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施⾏前,夫或妻⼀⽅收养的⼦⼥,对⽅未表⽰反对,并与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负担⼦⼥的抚育费;夫或妻⼀⽅收养的⼦⼥,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抚养该⼦⼥。柳岩比基尼度假照
15、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或者⼦⼥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起诉。
16、⼀⽅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持。
(1)与⼦⼥共同⽣活的,⼀⽅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继续抚养⼦⼥的;
(2)与⼦⼥共同⽣活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为,或其与⼦⼥共同⽣活对⼦⼥⾝⼼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周岁以上未成年⼦⼥,愿随另⼀⽅⽣活,该⽅⼜有抚养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母双⽅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或母有给付能⼒的,应予⽀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以维持当地实际⽣活⽔平的;
(2)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母不得因⼦⼥变更姓⽒⽽拒付⼦⼥抚育费。⽗或母⼀⽅擅⾃将⼦⼥姓⽒改为继母或继⽗姓⽒⽽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
今年高考时间2022具体时间>角名丝、在离婚诉讼期间,双⽅均拒绝抚养⼦⼥的,可先⾏裁定暂由⼀⽅抚养。
21、对拒不履⾏或妨害他⼈履⾏⽣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抚养义务的当事⼈或者其他⼈,⼈民法院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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