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产继承案例
案情:
甚至造句张-成与潘-英夫妇⽣前拥有房产9间,1999年1⽉17⽇,夫妇⼆⼈将其房产赠与给其长孙张-军6间、次孙张-利3间,并办理了公证。2002年10⽉15⽇、2003年6⽉14⽇,张-成与潘-英夫妇相继去逝,其赠与的房产便由张-军和张-利⼆⼈管理使⽤。现该处房产处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张-军、张-利⼆⼈便欲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却遭到了其叔叔(系张-成、潘-英夫妇之⼦)张-其、张-华⼆⼈的阻⽌。张-其和张-华认为其作为⼉⼦,对⽗母尽到了⽣养死葬的义务,该房产应归其继承,⽗母不应将其财产送给张-军、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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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张-军、张-利⼆⼈将其叔叔张-其、张-华诉⾄法院,请求确认该争议的房产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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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应归谁所有,存在不同的认识。
⼀种观点认为应归被告张-其、张-华继承,按份所有。因为被告作为该房产的原所有权⼈之⼦,其对其⽗母已尽到了⽣养死葬的义务,在未有争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其⽗母⽆权将其房产全部⽆偿地赠送给他⼈。已赠送的⾏为是⽆效的,该房产应依法由被告继承。
⼀种观点认为应归原告所有。因为原告与其祖⽗母即被告的⽗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有侵害他⼈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有效,故,该房产应依赠与协议归⼆原告按份所有。
字的拼音笔者认同第⼆种观点,即本案争议的房产应归⼆原告所有。本案属对财产所有权的认定问题,牵涉到对赠与协议效⼒的判定问题。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依法对⾃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成、潘-英⽣前将⾃已所有的共同财产依法赠与给⼆原告张-军、张-利,双⽅签订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赠与⾏为合法有效。⼆原告对所受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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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多少钱故本案争议的房产应根据赠与协议归⼆原告按分所有。该部分财产已不是赠与⼈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进⾏继承,故⼆被告认为该房产系⽗母遗产应由其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现该房屋⾯临拆迁,根据有关规定,⼆原告享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被告不应妨碍其对权利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