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
转⾃:法治⼩组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级⼈民法院深⼊调研,并⼴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北京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在此基础上,2018年6⽉11⽇,北京市⾼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
⼀、继承主体
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
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民法院应⼀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权益时如何处理?
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参加诉讼,⼈民法院应释明当事⼈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阿里蒋凡 老婆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另案先⾏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存在,⼈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法确证该⾃然⼈的存在及继承⼈⾝份的,⼈民法院不予追加。
⼆、遗产范围与分割
4.死亡赔偿⾦、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能否在继承案件中⼀并处理?
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等财产的分割请求,⼈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当事⼈请求继承被继承⼈⽣前的公房承租权,⼈民法院应告知当事⼈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变更⼿续,当事⼈坚持继承请求的,⼈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继承⼈购买公房时根据⼯龄政策福利,使⽤已死亡配偶⼯龄折抵房款的,所获⼯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龄⽽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7.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遗赠?
遗赠⼈⽣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受遗赠⼈在遗赠⼈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民法院不予⽀持。
的,⼈民法院不予⽀持。
8.农户家庭中⽗母与部分⼦⼥共为⼀户,该⼦⼥未另⾏分家并新分宅基地。⽗母死亡时,已另⾏分家的⼦⼥能否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继承?
农户家庭中部分⼦⼥与⽗母分家另过;部分⼦⼥与⽗母共为⼀户且未新分宅基地。⽗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继承的,⼈民法院不予⽀持。⼈民法院应释明当事⼈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上述分家另过⼦⼥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持。
9.被继承⼈死亡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
被继承⼈死亡后,未经继承⼈同意,擅⾃对被继承⼈⽣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有权要求上述擅⾃改扩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出于居住使⽤、维护管理⽬的对房屋进⾏翻扩建的除外。
10.在被继承⼈⽣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如何处理?
什么水果减肥对被继承⼈⽣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民法院不予⽀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持。
11.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法办理新产权证,继承⼈要求继承该房屋,如何处理?
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12.被继承⼈死亡时尚未实现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请求继承?
被继承⼈死亡时⾏使权利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应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遗产分割;该期待性权利的实现附有相应义务的,被继承⼈在继承权利时应⼀并承担相应义务。
13.离婚时尚未处理的⼀⽅遗产,另⼀⽅能否主张权利?
安卓手机卡顿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民法院不予⽀持,配偶⽅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主张。
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放弃遗产继承的⾏为⽆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
14.继承纠纷中请求对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进⾏所有权分割的,如何处理?
继承纠纷中数个继承⼈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继承的,⼈民法院不予⽀持。
继承纠纷请求将登记为住宅平房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继承的,应先征询相关⾏政主管机关意见,对是否具备物理分割、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进⾏明确。避免出现与相关政策冲突难以执⾏情况。
上述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继承的,⼈民法院应释明当事⼈变更诉讼请求为对不动产物权继承份额进⾏确定,并可请求进⾏实际使⽤分割。
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
15.如何认定继⽗母⼦⼥间具备法定继承⼈⾝份?
继⽗母⼦⼥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调查。
16.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继承纠纷中,当事⼈以继承⼈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民法院不予⽀持;但该放弃表⽰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持。
17.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民法院应认定⽆效。
签署⽇期不全的⾃书遗嘱应为⽆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六年级作文变形记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
继承案件中当事⼈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书遗嘱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书遗嘱。
往后余生的句子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以外的⼈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19.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能否单⽅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名义共同订⽴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仅以遗嘱内容为⼀⽅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夫妻⼀⽅先死亡的,在世⼀⽅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上述撤销、变更遗嘱⾏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20.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因被继承⼈原因发⽣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
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因被继承⼈原因发⽣形态变化的,如损害赔偿等,被继承⼈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客观上⽆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的除外。
21.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效⼒如何认定?
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制作的⾃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等,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作出认定。
22.最后⼀份遗嘱被撤销时在先遗嘱效⼒?
被继承⼈⽴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份遗嘱被撤销的,在先的前⼀份遗嘱发⽣效⼒,但当事⼈对是否恢复在先遗嘱效⼒以及恢复哪⼀份遗嘱效⼒另有表⽰的除外。
被继承⼈⽴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份遗嘱被认定⽆效时,在先的前⼀份遗嘱发⽣效⼒。
23.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鉴定不能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在因⽆法提供⾜够的鉴定对⽐样本⽽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鉴定对⽐样本⽽拒不提供的,⼈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承担不利后果。
24.继承⼈具有继承法第七条外严重损害被继承⼈、其他被继承⼈权益情形时,如何承担责任?
继承⼈以争夺遗产为⽬的严重损害被继承⼈、其他继承⼈权益,未构成《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民法院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四、被继承⼈债务履⾏及其他
25.继承⼈均明确表⽰放弃继承权,债权⼈能否起诉继承⼈要求履⾏被继承⼈⽣前所负债务?
继承⼈均明确表⽰放弃继承权,但存在继承⼈实际占有、使⽤、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起诉实际占有、使⽤、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请求配合履⾏被继承⼈⽣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持。
26.是否所有继承⼈都应当参加被继承⼈债务履⾏案件诉讼程序?主⽂如何表述?
被继承⼈债务履⾏案件中,债权⼈仅起诉部分继承⼈的,⼈民法院应释明债权⼈追加其他继承⼈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不追加其他继承⼈的,⼈民法院应在告知其可能丧失相应债权请求权后,依职权通知其他继承⼈以第三⼈⾝份参加诉讼,以便⼀并查明继承遗产情况。
被继承⼈债务履⾏案件中,如⼈民法院判决继承⼈承担履⾏债务责任,判决主⽂应表述为“法定继承⼈
хх、хх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连带清偿……;不⾜部分由遗嘱继承⼈(受遗赠⼈)某某承担х分之х、遗嘱继承⼈(受遗赠⼈)某某某承担х分之х……”。李博
27.受赠⼈能否要求继承⼈继续履⾏被继承⼈⽣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继承⼈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被继承⼈⽣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死亡时尚未履⾏的,受赠⼈有权请求继承⼈履⾏赠与合同;继承⼈有权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28.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判决主⽂如何表述?
继承纠纷中,⼈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应表述为:х(财产)由ххх继承;不应表述为:х(财产)为хх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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