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倩:继⼦⼥家庭的财富传承风险⼀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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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孙律师接到了⼀个有意思的咨询:
基本案情
范范是谁⼀个叫⼩明的男青年,在5岁时跟着母亲改嫁,他是由继⽗和母亲共同抚养长⼤的。继⽗虽然有⼀个叫娇娇亲⽣的⼥⼉,但法院判决不归他抚养,⼀直跟着前妻⽣活。在⼩明⼤学毕业参加⼯作以后,他的母亲与继⽗就离婚了,因为母亲与继⽗之间的恩恩怨怨,离婚后⼩明就跟着母亲⼀起⽣活,很少去探望继⽗。
去年,继⽗突发急病去世了,留下两套房,没有遗嘱。在继⽗的葬礼上,继⽗的亲⽣⼥⼉娇娇明确告诉⼩明:你母亲已跟我⽗亲离婚了,所以你和我⽗亲之间的⽗⼦关系也就⾃动解除了,你没资格继承我⽗亲的遗产。⼩明点点头,不做任何辩解,因为在他⼼⾥也是这么想的。
可是没过⼏天,娇娇就再次到⼩明,说是公证处需要⼩明配合做个继承权公证,让他对继⽗名下两套房产明确表⽰放弃继承。⼩明⼀听,⼼中起了疑:我母亲与继⽗离婚了,难道我还对继⽗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是啊,估计很多读者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认为⼩明与继⽗之间的⽗⼦关系是以⼩明母亲与其继⽗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现在基础都不存在了,⼩明与继⽗的⽗⼦关系就会⾃动解除。但真的是这样么?
杨紫原名杨旎奥最⾼法观点
最⾼⼈民法院民⼀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继⼦⼥与继⽗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母与继⽗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母与继⼦⼥形成抚养关系后,它就成为⼀种独⽴的民事法律关系了。它可以在⼀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母与继⽗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旦解除,继⼦⼥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然终⽌。陪伴亲子时光心情说说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母抚育成⼈并独⽴⽣活的继⼦⼥,应当承担赡养继⽗母的义务,双⽅的关系原则上不能⾃然终⽌。但是,如果双⽅关系恶化,经当事⼈请求,⼈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须承担丧失劳动能⼒、⽣活困难的继⽗母晚年的⽣活费⽤。
⽽我国的《婚姻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本法对⽗母⼦⼥关系的有关规定。
提出问题
可是如果发⽣了继⼦⼥还没来得及尽孝,继⽗母就去世了的情况,也即本案的情况,那么⼩明的继承权是否受到影响?
根据最⾼法的观点,是不受影响的,但会衡量他与继⽗共同⽣活的程度进⽽裁量他可以继承多少遗产。因为在继⽗母与继⼦⼥形成抚养关系后,它就成为⼀种独⽴的民事法律关系了,与其⽣⽗母与继⽗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与否没有关联。
所以作为继⼦⼥的⼩明,对其继⽗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这种继承权与继⽗的亲⽣⼥⼉娇娇没有区别,但法官在裁量时会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如考虑在⼩明成年后对继⽗的赡养情况,尤其是在他母亲与继⽗离婚后,⼩明是否还经常去探望继⽗?去探望的次数?基于这些考虑,法官在分配遗产时,在⼩明和娇娇之间会有相应的裁量,但⼩明有继承权这⼀点是不会被法官否认的。网购英语作文
提前规划的重要性
正是基于我国的《继承法》有对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视同仁”的规定,⼩明的继⽗才应当在与⼩明母亲离婚时,花点时间去思考⼀下⾃⼰⾝后的财富传承问题。
我们⽆法去还原⼩明继⽗的⼼理,但从他和⼩明母亲离婚的情节,可以推断出:继⽗还是希望将⾃⼰所有的财产留给亲⽣⼥⼉的,以便弥补⼀些没有陪伴她成长的遗憾。
如果继⽗在⽣前⽴个公证遗嘱,将那两栋房⼦指定传承给亲⽣⼥⼉,也不会造成⼩明跟其亲⽣⼥⼉娇娇争遗产的局⾯。顺便说⼀下现在有些公证处不但提供公证遗嘱的订⽴、保管,还负责执⾏,也就是说未来某天被继承⼈去世,公证处在得到通知后,就会将被继承⼈的财产⼀⼀落实,继承⼈拿着公证书就可以换取相应的财产,⽐如已经过户到继承⼈名下的房产。
如果继⽗还留有⾦融资产的话,他可以归拢⼀下换成现⾦,去投保⼀个保单,明确指定受益⼈后就可以实现精准传承。⽐如受益⼈指定的是娇娇,即便娇娇受益这笔财产时是已婚状态,这也不属于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专属于娇娇⾃⼰的婚内个⼈财产,没有外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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