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建设集团公司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集团工作(以下简称**集)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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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  **集团党委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审批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统一计划和具体指导。各分公司党委、**集团总部党委负责所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审批工作,并向**集团党委报核。
第二章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个人申请
    凡要求人党的人员,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入党态度等并附有个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入党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支部收到申请书后要予以登记,进行培养。
    第七条吴子佳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一)党支部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积极分子建议名单,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填写《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登记表》,交由党支部管理;
    (二)派人与被确定为人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谈话,向其提出要求,指出努力方向;
    (三)研究落实对人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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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党支部指定1_2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
    (二)集中进行党的三项基本知识(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三)党组织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促其进步;
    (四)党支部要定期考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确定,要由党小组或党支部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众意见,支委会全面考察确定。只有经过培养教育一年以上,表现突出,而且被大多数党员和众信任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作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确定须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一)党委预审。入党积极分子在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规定的教育内容基本完成后,党支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定可以发展入党的,将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及《入党对象考察表》、培训材料、众座谈会记录、政治审查材料等上报党委进行审查和备案;
    (二)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有:查无此婚1、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本人政治历史、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政治面貌、政治表现以及对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可以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函调或外调的方法进行。政治审查结束后,党组织要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材料。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党员发展对象确定后,基层党委要向**集团党委报备。参考文献 格式
    第十条  短期集中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后,要填写学习培训表。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委同意。党委审查通过后,支部到党委领取《入党志愿书》,由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填写。申请人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人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认真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l.申请入党人汇报《人党志愿书》中由本人填写的内容;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表明自己的意见;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培养教育的过程,考察和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众意见的情况等,并提出对申请人人党的意见;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的基本程序是: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及其入党时间;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如有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陈都灵 照片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人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委和支部每年要向**集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