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03.09.08
【字 号】鲁文市[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文市〔2003〕13号)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省文化厅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附:
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接入服务,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直接管理统一经营的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曲的多音字组词  特许(加盟)连锁是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取得使用总部商标、经营技术的特许权,接受连锁总部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条例》及文化部、省文化厅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突出规范经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各市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门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对山东文化事业支持贡献大的企业在全省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
技术转让协议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实行全程动态、有进有出的管理办法。通过淘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递补新的企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非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企业,只允许设立新的直营连锁门店,不得设立新的特许(加盟)连锁门店。
  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以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控)股等方式整合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入连锁网络。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
萧蔷走光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外省企业进入山东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在本省注册分公司;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每个连锁门店应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
  5、从事全省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一年内在本省区域内设立100家以上连锁门店,其中直营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51%,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定特许经营合同;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连锁门店建设方案、经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7、采取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技术监控软件;
  8、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9、连锁企业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设立不少于1家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设备总数200台以上的样板店。
  拟在各市设立连锁门店的应当设立不少于1家经营面积200平方米、计算机设备总数100台以上的样板店。
  设立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连锁门店,每一门店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其他地区每一连锁门店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原的组词
  10、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须出具的文件:
  (一)山东省外企业在山东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出具:
  1、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等);
  2、文化部同意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筹建的批复复印件;
  3、连锁网吧筹建方案;
  4、一年内设立100家以上连锁门店承诺书和保证金;
  5、向文化部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二)山东省内企业在本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出具:
  1、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开业申请登记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
  5、资金信用证明;
  6、连锁网吧筹建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门店加盟章程;
  7、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筹建方案;
  8、连锁经营标识设计方案(包括连锁门店内各种标志物的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店员服装设计方案等)及连锁门店内部布局、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计算机配置方案等;
  9、一年内设立100家以上连锁门店承诺书和保证金;
牛肉汤的做法大全  10、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